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通 知 |
发布人:李鸿显 发布时间:2016-11-18 浏览次数:336 |
校政〔2016〕127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皖南医学院 2016年11月18日
皖南医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皖南医学院所有校区的消防安全管理。驻校其他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部门、单位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和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四条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期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五条各部门、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六条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对校园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单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研究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研究安排年度经费预算,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院(部门)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学院(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保卫处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下设消防科,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如遇消防用水、大型强电线路维修等及时告知有关部门组织维修,确保各类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有毒化学药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个人)动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义务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督促驻校其他社会单位在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校内经营场所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审批备案,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消防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每年应和学校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二)明确本单位下属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层层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并依据责任书进行考核,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引发消防安全事故的要实施责任追究; (三)成立本单位义务消防员和消防安全信息员队伍,配备名额原则上学生不少于总人数的1%,教职工不少于总人数5%,并将名单报校保卫处备案。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逃生演练,提高师生的自防自救能力;在校学生每学期开展次数不少于两次,教职工至少一次。 (五)定期对本部门办公用房、实验室、学生公寓等进行防火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完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学生公寓是否有使用违章电器和明火等,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本部门无法消除的安全隐患应向校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书面告知,对随时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安全隐患,应停止在危险部位进行任何经营、生产、教学、科研和办公活动,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校保卫处备案;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各单位确定一名行政副职领导,为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并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各单位在确定和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时应报校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驻校内社会企业法人是驻我校经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现场项目负责人是消防管理责任人,每年必须和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并报保卫处备案,负责承租、管理、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九)重点部位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十)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条下列单位(部位)是我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重点单位(部位)应实行防火工作日巡查制度: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车库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图书馆、校史馆、档案室(包括财务、人事、干部和学生档案室); (四)供水、供电等系统; (五)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供应和使用部门; (六)实验室、计算机房、网络中心机房和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校办机要室、保密室等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八)高层建筑及地下室;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第十一条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疏散通道畅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必要时要经校保卫处对活动现场进行检查和安全评估,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依规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二条校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施工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原则上应邀请校保卫处人员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校保卫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校档案室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三条地下室和用于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药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四条学生宿舍、教室、会议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使用违章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五条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报校保卫处备案。 第十六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和堆放杂物。 第十七条各单位和驻校其他社会单位在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有毒化学药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对管理、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和有毒化学药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校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校内出租房屋、场地的,承租人应与学校每年签订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负责对承租房屋、场地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驻校内社会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管理由该企业自行负责。 第二十条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或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较大时,学校应当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采取部门自查、学校抽查的方式,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并每年要将检查情况报保卫处备案。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第二十二条校内各处级部门、单位应定期对本部门办公用房、实验室、学生公寓等场所进行防火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每日检查,其他每月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各学院和物业公司要经常针对学生宿舍用火用电重点开展安全检查;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等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教学楼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三条驻校内社会企业应每日对其租赁或经营的房屋或场地进行防火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严格落实2小时防火巡查制度,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其防火检查工作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重点检查强弱电线路、燃气管网、大功率电器使用、排油烟管道油污清理等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是否按规定配备,器材是否完整有效,重点检查灭火器是否能正常使用、消火栓是否被遮挡和是否有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室外消火栓能否正常使用; (六)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等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七)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对学校委托其管理的校区公共部位及所有楼宇公共部位进行防火检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每日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严格落实2小时防火巡查制度,其他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应重点加强对学生公寓、强电房(间)、地下室、公用会议室、教室等场所的检查;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是否按规定配备,器材是否完整有效,重点检查灭火器是否能正常使用、室内消火栓是否被遮挡和是否有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室外消火栓能否正常使用;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七)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和现场检查卡。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存档备查,并按要求将每天检查情况录入公安机关相关系统。 第二十五条校保卫处定期对学校消防重点部位进行消防安全巡查,每月至少一次,并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要求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有毒有害化学药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二十七条学校或学校授权管理部门组织防火检查的,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应当立即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二十八条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条学校依法将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并由保卫处负责具体实施。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和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存在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对象主要包括: (一)各处级部门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学校当年招聘的教职工; (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教职工和义务消防员; (四)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五)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其他依法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参照本条对新招聘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一条各学院应当在保卫处的协助下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
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学校、各处级部门和驻校内其他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学院各类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校消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消防经费 第三十五条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七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三十八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奖惩 第三十九条学校将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各部门单位、各级干部年度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校内各单位(个人)因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学校将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提请司法机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并予以责任追究。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学校各单位和驻校内其他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保卫处负责解释,原《皖南医学院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管理规定》(校政〔2008〕20号)、原《皖南医学院消防安全规定》(校政〔2010〕36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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