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人:李鸿显 发布时间:2018-04-30 浏览次数:206 |
校政〔2018〕58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8年4月23日 皖南医学院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规范国有资产管理,保障科研人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函〔2017〕139号)和《安徽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细则(修订)》(皖政办〔2017〕77号)等法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皖南医学院关于促进科技创新与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校政〔2018〕3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指执行学校的科研项目等工作任务,或者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包括: 1.基础理论成果,是指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取得的新发现、新学说等,其成果的主要形式为科学论文、科学著作、发明专利等。 2.应用技术成果,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中取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以及生物新品种和计算机软件等。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了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成果完成人”是指对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包括论文等成果署名人,专利权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计算机软件著作的作者等其他科技成果完成人。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2.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3.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4.自行投资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5.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六条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各相关部门需要做好的管理与服务: 1.科研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的登记入库;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的政策制定、政策宣传;组织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与成果完成人、各相关部门及对外转化单位的工作总体协调;负责组织科技成果转化的协议或合同的签订,负责成果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业绩认定。 2.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时的价格确定和合同审批等。 3.人事处负责相关职称评聘的科技成果认定、在岗兼职和离岗创业申请的审批等事项。 4.财务处负责转化收入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收入分配。 5.成果完成人及所在二级单位应相互配合,积极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推介宣传,协助各部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成果完成人与各相关部门应遵循下列程序,积极协助完成科技成果转化有关工作: 1.拟申请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填写《皖南医学院科技成果信息登记表》经二级单位核实后报科研处,进行成果登记入库。 2.科技成果转化前,科研处协调成果完成人及所在二级单位对接企业单位充分洽谈,初步确定成果转化方式,由成果完成人填写《皖南医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3.科研处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材料形成转化初步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并将有关材料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以适当方式确定价格。 4.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成果情况可采用市场挂牌、拍卖、第三方评估、协议定价等多种方式确定价格;对协议定价的须在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5.涉及价值达50万元及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让或学校参股的成果转化实施,科研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形成转让或转化方案后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八条为了鼓励本校教师从事科技创业、成果转化,针对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企业实施转化,初始3年内免费使用自己研发的相关职务科技成果。签订协议允许其所创办企业运行3年后,在3年内逐年支付成果转化前所确定的给予学校的科技成果使用等相关费用,并将支付给学校的收益金额计入成果完成人的横向科研经费业绩,用于其职称晋升、聘任、岗位考核等科研业绩认定。 第九条允许在读大学生休学从事科技创业活动,学生需用自己的发明专利进行创业时,可在初始5年内免费使用相关成果。签订协议允许其所创办企业运行5年后,在3年内逐年支付成果转化前所确定的给予学校的专利使用等相关费用。学生休学从事科技创业活动的学籍保留,可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的基础上延长2年,休学从事科技创业的相关证明、免修课程的范围、创新创业学分等认定由教务处负责审核办理。 第十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获得收益,学校将7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或科研团队,对科技团队所获收益的内部人员二次分配由团队负责人具体负责;15%由纳入成果完成人所在二级单位作为科研发展基金,15%纳入学校科研管理资金用于专利研发等。 其中对职务单项专利实施的转让和许可、学校或发明人组织的专利生产、技术入股方式实施的专利转化等收益分配,仍依据《皖南医学院专利管理办法》(校政〔2016〕167号)相关条款执行对发明人的奖励。 其他参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受益人可按转化时合同约定给予一定报酬。 第十一条学校为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创业人员提供以下支持和保障: 1.职称晋升:科技成果转让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收益到账金额,计入成果完成人的科技成果推广业绩,用于其职称晋升、聘任、岗位考核等科研业绩认定。 2.兼职创业:在岗兼职从事科技创新的创业人员,在不影响现有本职岗位工作,经所在二级单位同意,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由人事处组织签订明确其兼职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并不受学校绩效工资总量限制。 3.离岗创业:我校专业技术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因企业运营所需申请离岗创业者。原则上学校在3年时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和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离岗创业人员与学校变更聘用合同、创业时限、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公积金、返回岗位工作等相关事宜均由人事处负责审核办理。 离岗创业期间,与在岗人员同等享有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岗位等级晋升等方面的权利,离岗创业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参照认可其外出研修经历的时限要求。 第十二条担任学校处级及以上领导岗位的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要求: 1.担任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岗位的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在离岗创业前应辞去所担任的领导职务,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在同意离岗创业期限内,要求重新返回学校工作的将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工作岗位。 2.作为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学校主要领导,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但可获得现金奖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处级干部,可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 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益分配情况实行公开公示和报告制度,并由个人在年度述职报告和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说明,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审核并公示。 第十三条积极鼓励广大师生依法依规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成果完成人应对科技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未经学校批准时,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转让或转化。 2.成果完成人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科研处负责解释。学校已发布的相关文件中的与本细则规定有不一致的条款,按本细则规定执行。
附件:1.皖南医学院科技成果信息登记表 2.皖南医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书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印发
附件1 皖南医学院科技成果信息登记表
皖南医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备注:需另附相关双方洽谈初步情况等附件材料。其中,涉及自行投资实施、与他人共同实施或者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还需提供发起人协议、公司证件、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股权结构情况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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