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处级干部转任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人:李鸿显 发布时间:2018-01-10 浏览次数:414 |
校发〔2018〕5号 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党组织: 《皖南医学院处级干部转任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校党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 2018年1月4日
皖南医学院处级干部转任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 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完善干部工作机制,发挥干部积极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岗位设置 第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本办法中所指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均为处级,下同)岗位。 第二条年满58周岁的党员处级干部(不含聘任制干部,下同)免去所任职务,享受原职级待遇,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任命为同级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年满58周岁的非党员处级干部(不含聘任制干部,下同)免去所任职务,享受原职级待遇,任命为同级监察员;年满58周岁的处级干部也可根据个人意愿,回到教学、科研、医疗岗位,保留两年原职级待遇,不再任命为组织员、纪检员和监察员,在转入处级机构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考核。 第三条未满58周岁的处级干部,本人要求辞去处级干部职务的,由校党委研究免去处级干部职务,不再享受处级干部待遇,回原教学、科研、医疗岗位,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考核。 第四条 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行政级别与其原任岗位级别相同,不占所在处级机构领导干部职数,属非领导班子成员。 二、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聘任条件: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况,且上一年度考核获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六条 聘任程序: 处级干部达到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年龄,在改任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之前,由校党委组织部征求个人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改任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职务或转岗意见,其中改任纪检员、监察员职务的还需征求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报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免职、改任、转岗等手续。 三、工作职责与要求 第七条组织员的工作职责与要求: 1.协助二级党组织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协助二级党组织做好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学习宣传教育,开展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等工作,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2.指导基层党支部做好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贯彻执行和完善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坚持“三会一课”;检查基层党支部组织生活开展情况,协助基层党支部做好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工作。 3.协助校党校或分党校做好党课教育培训,协助做好二级党组织组织关系转接、党籍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4.参与制定二级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年度计划,并协助抓好组织实施和落实;指导二级党组织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以及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总结发展党员工作经验。 5.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并完成学校分配的其他党建工作。 第八条纪检员的工作职责与要求: 1.协助所在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做好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做好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落实。 2.协助检查监督所在二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方针、政策及遵守党规党纪,特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的情况。 3.协助二级党组织负责人做好党员的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4.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学校分配的其他纪检工作。 第九条 监察员的工作职责与要求: 1.协助所在处级机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协助所在处级机构负责人做好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3.协助做好处级机构师德师风医风、教风学风考风、科研学术风气等方面的监督。 4.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接受学校分配的其他监察工作。 第十条所在处级机构负责人要积极支持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的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要主动听取他们的意见,同时加强日常管理。 四、考核及待遇 第十一条 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参加学校处级干部考核。 第十二条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参加学校处级干部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列席所在二级党组织会议或处级机构的办公会、党政联席会议等。 第十三条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的国家规定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变;校内津贴按《皖南医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试行)》(校政〔2015〕11号)以及《关于皖南医学院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若干补充意见》(校政〔2016〕139号)享受同级在职领导干部的同等待遇。 第十四条 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到了法定退休年龄,校党委免去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职务,由人事关系所属校本部或附属医院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五、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中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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