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及聘任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人:李鸿显 发布时间:2018-07-20 浏览次数:269 |
校发〔2018〕74号
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党组织: 《皖南医学院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及聘任暂行办法》已经校党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贯彻落实。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 2018年7月13日 皖南医学院专职辅导员行政职级晋升及聘任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精神和《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的通知》(教思政〔2014〕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关文件精神,把辅导员队伍建设列入我校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不断提高辅导员队伍整体素质,推动辅导员队伍专业化建设和职业化发展,为改进和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供有力保障。 二、晋升原则 突出辅导员的政治标准和业务素质;注重辅导员的工作业绩和育人成效;强调辅导员专业化、职业化。 三、岗位设置 专职辅导员岗位可以设副科级、正科级、副处级、正处级辅导员。科级以上辅导员岗位职数,由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方案,经学校党委讨论确定。 四、基本要求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坚定的理想信念,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鉴别力; (二)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甘于奉献,潜心育人,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关学科的宽口径知识储备,掌握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及相关学科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实务相关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 (四)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教育引导能力和价值引领能力、调查研究能力等; (五)具有较强的纪律观念和规矩意识,遵纪守法,为人正直,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五、任职条件 (一)科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1.工作年限条件 (1)晋升副科级辅导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大学本科学历者须在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三年以上;②研究生学历者须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 (2)晋升正科级辅导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须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且在副科级辅导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②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大学本科学历者在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五年以上、硕士研究生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连续三年以上、博士研究生学历者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 2.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文件规定的工作量要求以及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符合学校提任科级干部的其他条件。 (二)处级辅导员任职条件 1.工作年限条件 (1)晋升副处级辅导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须在辅导员岗位连续工作八年以上,且在正科级辅导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②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五年以上。 (2)晋升正处级辅导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①须在副处级辅导员岗位或学生工作副处级领导岗位上连续工作四年以上;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在辅导员岗位上连续工作十年以上。 2.工作业绩条件 任现职期间,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文件规定的工作量要求,业绩突出:辅导员考核中至少有两次以上考核优秀;个人所带学生团体(班级或团支部)至少获得过两次校级以上荣誉称号。副处级、正处级辅导员的教学科研条件分别参照《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试行)》中专职辅导员晋升副教授、正教授的教学科研业绩执行。 3.职业资格条件 晋升处级辅导员,需获得国家认可的三级以上职业指导师、心理咨询师等职业资格证书,并能对辅导员和学生进行有效的指导。 4.符合学校提任处级干部的其他条件。 (三)处、科级辅导员实行差额晋升。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不能申请晋升上一级行政职务: 1.近三年内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2.近三年辅导员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等次的; 3.近三年中因工作失误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带来较大负面影响的。 六、转入要求 (一)管理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转入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者,可任同职级辅导员。转入前任副科级干部时间达到两年、任正科级干部时间达到三年的,在转入后从事辅导员工作满一年且符合相应职级条件的,有资格晋升相应职级辅导员。 (二)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和一般干部转入从事专职辅导员工作者,转入后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一年,且符合学校辅导员提任相应职级条件的,有资格晋升相应职级辅导员。 七、组织管理 (一)处、科级辅导员纳入学校干部管理范围。处级辅导员纳入学校处级干部考核,非处级辅导员由学生工作部牵头、会同组织人事部门、学院党委(党总支)等对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挂钩。 (二)处、科级辅导员的晋升工作结合学校处、科级干部选拔任(聘)用工作,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三)辅导员行政职级在专职辅导员岗位上有效。转到教学或教辅岗位的,取消其行政职级;转为管理岗位的,科级辅导员可直接按原职级聘任,处级辅导员可参加处级领导干部职务的选拔任(聘)用工作。 (四)处级辅导员实行任期制和交流制,每届任期与学校处级干部任期一致,任期结束时应重新聘任。处级辅导员在同一单位同一职级工作满一届的应交流到其他学院。处、科级辅导员应参加处、科级干部年度考核,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者和不合格者,降低一个职级使用;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者和不合格者,取消其行政职级和相应待遇。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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