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关于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若干补充意见(暂行) |
发布人:李鸿显 发布时间:2019-01-11 浏览次数:359 |
校政〔2018〕209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绩效工资分配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规范性,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保持总体稳定的基础上,更加体现岗位业绩、优劳优酬的原则。在实施“绩效工资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现对其有关部分进行进一步完善,形成以下若干意见。 一、调整处级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奖励标准 为进一步体现绩效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增强各部门(单位)的办学活力,体现重岗位、重成效、优劳优酬的原则,提高处级部门(单位)年度综合考核奖励标准,鼓励为学校党建工作和事业发展做出成效的处级部门(单位)。原处级部门(单位)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奖励为5000元/部门(单位),实施党建和事业发展综合考核后,调整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处级部门(单位)年度考核奖励,分别按人均800元、500元的标准一次性划拨给处级部门(单位),由处级部门(单位)进行二次分配。 各获奖励部门(单位)制定奖励分配实施细则,实施细则需综合考虑党建和事业发展,如党建、教学、科研、学生和管理工作,及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需广泛讨论,并经部门(单位)党政联席会或集体会议讨论通过。实施细则及分配结果经教职工签字确认后报人事处备案。 二、增设“教研室(教学实验中心)教学管理津贴”项目 为进一步发挥教研室(教学实验中心)教学管理的重要作用,激励教研室(教学实验中心)主任和副主任的能动性,增设“教研室(教学实验中心)主任和副主任教学管理津贴” ,其中主任为2000元/年,副主任1000元/年。 三、调整兼职津贴标准和扩大享受兼职津贴人员范围,增设“党支部考核奖励”项目 调整原兼党(团、工会)务工作的兼职津贴标准,其中,党支部书记由原500元/年提高为2000元/年,学院团委(副)书记、分工会主席由原500元/年提高为1000元/年。 扩大享受兼职津贴人员范围,经学校研究聘任的从事本职岗位职责之外的兼职党务、纪检监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等工作人员,如特邀党建组织员、兼职组织员、特邀监察员、党风党纪监督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兼职委员等,聘期内享受兼职工作津贴1000元/年。 同时兼职两个及以上党(团、工会)务等兼职工作的人员按最高标准享受其中一项兼职津贴。 增设“党支部考核奖励”项目,给予在党支部工作考核中获“优秀”等次的党支部3000元奖励,由党支部进行二次分配。分配方案由二级党组织报组织部备案,分配结果经组织部审核后报人事处。 四、调整思政课教师的教学基本工作量 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标准》(教社科〔2015〕3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管理,保障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教学基本工作量标准与其他专业课教师一致,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教学基本工作量由原200学时/学年调整为170学时/学年。 五、兑现部分人员岗位的工资差额,规范执行“岗位津贴” 为加强岗位管理,以岗定酬,进一步调动教职工从事所在岗位工作的积极性和创新性,增设“岗位补贴”项目,“岗位补贴”主要用于兑现学校非“双肩挑”的在岗管理人员所在实际岗位的工资待遇,具体为补足其实际执行岗位的工资标准低于所在实际岗位上级政策规定的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经费纳入绩效工资范围内。 为进一步规范在两类岗位工作人员所执行的岗位津贴,管理部门处级兼职教学工作人员按所在管理岗位等级及标准执行岗位津贴,有教学任务的学院人员(仅限本学院教研室的人员)的岗位津贴类别可以选择执行。
六、其它 1.以上补充意见,附院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自行发放。 2.本意见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第一至第四条自2018年1月起施行,第五条自2019年1月起施行。
皖南医学院 2018年12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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