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奖励办法(暂行) (2019年1月9日第2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深化实践教育、社会责任教育和创新教育“三位一体”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促进高素质创新性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教办〔2010〕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办秘〔2015〕207号)和《皖南医学院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校政〔2018〕7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 奖励分类 (一)创新创业竞赛类。对在“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系列科技学术竞赛和全国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创新创业类大赛中获得的各级奖项进行奖励。 (二)学科竞赛类。对在学科综合技能竞赛、学科专项技能竞赛和学科知识竞赛中获得的各级奖项进行奖励。学科综合技能竞赛是指以实习单位为团队参赛、评价学生专业发展综合技能的竞赛以及对应的省级及以上比赛;学科专项技能竞赛是指二级学院代表学校组织、以学生个体或组合方式参赛、评价学生专业发展专项技能的竞赛以及对应的省级及以上比赛;学科知识竞赛是指以专业课程知识点为考查内容,评价学生专业基础知识掌握情况的竞赛以及对应的省级及以上比赛。 (三)科技创新成果类。对在校本专科生在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中发表的论文,及在校学生取得的专利和参加专利大赛的作品进行奖励。 二、奖励等级 奖励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为特等奖,或不设特等奖的一等奖、金奖;二级为设特等奖的一等奖,或不设特等奖的二等奖、银奖;三级为设特等奖的二等奖,或不设特等奖的三等奖、铜奖;四级为设特等奖的三等奖,或不设特等奖的优秀奖、鼓励奖、优秀组织奖。 三、奖励对象 (一)学生奖励。对参加竞赛获奖的学生按照团队、个人、单项奖等方式进行奖励,其奖励标准见附件1-附件4。对学生取得科技成果的奖励,学生须为第一完成人,且第一成果单位为皖南医学院,其奖励参照《皖南医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校政〔2015〕15号)标准的40%执行,由科研处进行认定,报创新创业学院进行奖励。 (二)教师奖励。对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竞赛类和学科竞赛类获省级及以上奖项,以及指导学生参加市级及以上专利大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团队),按照学生(团队)奖励金额的40%给予奖励。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指导教师(团队)的奖励,按照《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17〕34号)进行奖励。 四、相关说明 (一)奖励基金。学校设立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奖励基金,其奖励仅适用于创新创业竞赛、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中取得的成果,不包括体育、艺术类竞赛。 (二)竞赛类别。竞赛分为A、B、C三种类别,A类竞赛为教育部举办的国家级竞赛项目(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项目支持)、省教育厅认定和批准的其他国家级或国际重大赛事;B类竞赛为教育部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国一级学科学会(协会)等举办的全国性赛事、安徽省级政府部门(省科技厅、团省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举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学科和技能竞赛,以及省教育厅参与举办的其他重要省级赛事,或参加A类赛事的省级选拔赛;C类竞赛为A类、B类赛事的校赛,以及市级相关部门或学校组织的其它创新创业类竞赛及学科竞赛等。其中A类和B类竞赛依据《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B类项目列表(2017年版)的通知》(皖教秘高〔2017〕48号)进行认定。 (三)奖励形式。以团队形式参赛的,对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奖励以项目(或团队)为单位发放;同一个项目既有团队奖又有个人奖的,个人可重复计奖。 (四)奖励要求。学生参加各类比赛活动须由相关部门组织或经相关部门批准同意,并报创新创业学院备案,否则不予奖励。获奖项目中设置指导教师(团队)的,指导教师的认定以获奖证书为准。 (五)奖励程序。凡符合上述奖励条件者,由主办单位根据上述标准核算,并提供通知文件、获奖发文、获奖证书等申报材料,报创新创业学院审核,奖励经费从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项奖励基金中列支。 (六)其他竞赛。暂未列入奖励范围的竞赛,参照《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发布安徽省大学生学科和技能竞赛部分A、B类项目列表(2017年版)的通知》(皖教秘高〔2017〕48号)和本办法标准,由主办单位申报,创新创新学院审核认定,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进行奖励;A、B竞赛项目列表将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适时认定与更新。 五、其他 (一)本办法由学校创新创业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创新创业竞赛类奖励标准 2.学科综合技能竞赛类奖励标准 3.学科专项技能竞赛类和学科知识竞赛类奖励标准 4.专利大赛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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