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改革实施办法(试行)》 |
发布人:李鸿显 发布时间:2015-07-02 浏览次数:302 |
校政〔2015〕53号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结合工作,根据《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6号)、《教育部 卫生部关于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意见》(教高〔2012〕7号)、《教育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批准第一批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高校的通知》(教研函〔2013〕2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医教协同深化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改革的意见》(教研〔201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统招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我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衔接改革实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和住院医师招录相结合、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与临床医师准入标准相结合。 第四条 本办法中的“临床医学”包括临床医学(含全科医学领域、临床病理学)和口腔医学。 第五条 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住院医师)(以下简称专业学位研究生)具有硕士研究生和住院医师的双重身份,按照学校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和所在培训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 招生对象为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考条件规定专业的应届或往届本科毕业生。对于已经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人员原则上不得报考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七条 入学方式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并达到规定要求,着重考核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能力和专业基础知识。 第八条 培训课程由公共课、基础理论课及专业课三部分组成。基础理论课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公共科目相结合;专业课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规定的专业理论课相结合。 第九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应按照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内容与标准培训,完成临床培训轮转,参加全国执业医师考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过程考核和结业考核,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条 学习年限为3年。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培养要求者,可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根据本实施办法,学校制定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学位申请与授予 (一)申请条件 1.完成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各项要求; 2.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3.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4.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二)学位授予 硕士生达到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条件后,向学校学位办提出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三条 分流机制。按照皖南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对不适宜继续按照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的研究生进行合理分流。 (一)第二学年内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根据学生意愿,可安排其转入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渠道,但应按照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要求完成学位课程学习和论文答辩。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通过所有学位课程考核、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或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一年。 (三)对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完成学位课程考核,但未获得《临床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对其进行毕业考核和论文答辩,准予毕业。毕业后三年内取得《临床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者,可回学校申请硕士专业学位。 第十四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需按照规定交纳学费,享受研究生奖助学金等待遇。 第十五条 组织管理。硕士生同时也是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住院医师,接受学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培训基地管理,由学校研究生学院统筹负责。硕士生的指导教师包括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和临床能力训练指导医师,分别负责学位论文指导和临床带教工作。各轮转科室需成立指导小组,负责指导研究生的临床能力训练。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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