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5〕136号
各学院及相关处级部门: 刘壮,男,安徽省太和县人,临床医学院2011级14班学生,学号:1103010429。 梅萍,女,安徽省南陵县人,临床医学院2011级14班学生,学号:1103010435。 方琼,女,安徽省东至县人,临床医学院2011级14班学生,学号:1103010418。 陶翔,男,安徽省潜山县人,临床医学院2011级14班学生,学号:1103010430。 以上4名学生于2015年10月19日至10月22日在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实习期间,出现未经请假、擅自脱岗现象。根据《皖南医学院毕业实习工作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06〕29号)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经临床医学院调查核实,刘壮、梅萍、方琼、陶翔4名学生均累计旷课为24学时。 事后,经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临床医学院老师的批评教育,刘壮等4名同学深刻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作出深刻检讨,认错态度诚恳。 为严肃校纪校规,教育学生本人和广大同学,根据《皖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皖医[2005]124号)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给予刘壮、梅萍、方琼、陶翔4名同学严重警告处分。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皖南医学院 2015年12月8日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