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
发布人:李鸿显 发布时间:2016-01-12 浏览次数:387 |
校政〔2015〕149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5年12月31日 皖南医学院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防范体育运动风险,保障学校体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根据教育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教体艺〔2015〕3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体育运动是指学校组织的体育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体育训练、体育比赛,以及学生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体育场地、器材设施自主开展的体育活动。学校体育运动风险是指学校体育运动过程中可能发生人员身体损伤的风险;体育运动伤害事故是指体育运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身体损伤后果的事故。 第三条 建立由校行政统一领导,教务、学生管理、后勤、安全保卫、体育教学等部门协调配合,师生员工共同参与的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机制,制订风险防控和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处理预案。 第四条 建立体育器材设施与场地安全台帐制度,按国家有关产品和质量标准采购体育器材设施并严格验收。 第五条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合参与体育课或统一规定的体育锻炼的学生,教务管理部门和体育教学部门应当减少或免除其体育活动。 第六条 教师在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前,应当认真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安全状况;体育课教学、体育活动及体育训练中,应当按照教学训练等要求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第七条 组织开展大型体育活动或体育比赛前,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制订安全应急预案,检查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设置相应安全设施及标识,设置现场急救点,安排医务人员现场值守;组织学生参加校外体育比赛,应当根据比赛要求购买学生意外伤害事故保险,需要第三方提供交通等服务的,应当依法签订规范的服务合同。 第八条 具有安全风险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当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提示;需要在教师指导和保护下才可使用的器材,使用结束后应当专门保管,不得处于学生可自由使用的状态;不便于屏蔽保存的,应当有安全提示。 第九条 体育教学部门应定期对体育器材设施及场地的使用安全情况进行巡查,后勤等职能部门应定期维护、及时维修;存在安全隐患或超过使用年限的体育器材设施,应及时报废和更新。 第十条 利用入学教育、校园广播、校园网络等多种平台进行体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体育安全知识。 第十一条 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发生后,须及时组织实施救助;情形较轻的,应及时向体育教学部门报告;情形严重的,须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与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须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学校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体育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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