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24〕57号
各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教职工申诉办法》已经2024年5月31日第14 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皖南医学院教职工申诉申请书
2.皖南医学院教职工申诉案件受理通知书
3.皖南医学院教职工申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4.皖南医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决定书
皖南医学院
2024年6月3日
皖南医学院教职工申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处理教职工申诉,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和《皖南医学院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即事业编制职工和人事代理人员、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 教职工提出申诉,应当依法行使权利,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四条 申诉处理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教职工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理。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条 申诉应当由教职工本人申请。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申诉公正委员会。申诉公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
第七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办公室、组织部、纪委办公室、教务处、科研处、工会主要负责人,3名教职工代表和1名法律专家等组成,总人数应为单数。
申诉公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各1名,主任委员由分管工会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申诉公正委员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工会推荐,法律专家由学校聘请的法律顾问担任。
第八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申诉案件的申请进行审查;
(二)审理申诉案件,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政策法规、工作程序纪律等进行全面审议;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申诉案件;
(四)办理申诉案件的文书制作和送达、档案管理等;
(五)负责申诉公正委员会成员的组织、联络等工作;
(六)监督申诉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申诉公正委员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申诉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教职工申诉是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教职工享有申诉权利在学校内部管理的具体体现,属于非诉讼意义上的校内救济制度。申诉人除行使校内申诉权外,还可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再申诉或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十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应当先向原处理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提出申诉。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的时效期为30日。复核的时效期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申诉的时效期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计算。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而致逾期者,应申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经申诉公正委员会批准,可申请延长期限。
第十一条 教职工对涉及本人在本校工作期间由本校作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向申诉公正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十二条 下列申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单纯举报,反映违规、违纪行为或问题的;
(二)申诉人已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受理的;
(三)申诉人已向校纪委、信访等部门反映、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明确结论的;已向学校上级部门或校外有关部门申诉、反映、投诉、举报等,上级或有关部门已受理或已做出结论的;
(四)中共党员对党内奖惩决定有异议的;
(五)对学术事务、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有异议的;
(六)政务处分、党员领导干部处分的;
(七)逾期提出且无正当理由的;
(八)其他不属于申诉范围的事项。
第十三条 对属于申诉范围的同一事项,教职工只能向申诉公正委员会申诉一次,对已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申诉,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 申诉人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申请书,并附原处理决定、复核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电子邮箱、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被申诉单位;
(三)申诉的事项和理由(并承诺没有第十二条(二)、
(三)的情形);
(四)申诉要求;
(五)申请日期。
第十五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申诉人申诉材料不齐备的,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诉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诉人应当在被告知所需补正材料之日起5日内补正全部材料。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七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申诉人可以书面申请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申诉程序即终止。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原处理单位。申诉人不得以同一事项再次向申诉公正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四章 申诉处理
第十八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九条申诉公正委员会处理申诉事项,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审理组,审理组可吸收相关专业人员参加,负责对申诉事项进行调查。调查一般采取书面调查、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申诉人有明确要求时,审理组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听取申诉人的陈述和被申诉单位的申辩。
对于重大、疑难的申诉案件,审理组难以形成一致或者多数审理意见的,应当提请申诉公正委员会讨论。
第二十条 被申诉单位对作出的原人事处理决定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决定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政策文件。
被申诉单位未履行举证责任的,申诉公正委员会责令其限期举证,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诉单位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被申诉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一条 审理组在调查结束后向申诉公正委员会提交审理报告,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组成员的组成;
(三)申诉人提出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被申诉单位的答辩理由、证据和依据;
(五)审理情况概要;
(六)审理组的审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根据审理情况,通过会议审议的方式处理教职工申诉事项。会议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人事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会议遵循下列规则:
(一)申诉公正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二)申诉公正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
(三)申诉公正委员会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诉受理、处理过程中,申诉公正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与申诉人或者原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承办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是该申诉事项所涉业务部门的主要决策者或参与人。
第五章 申诉处理决定
第二十五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审议,并报学校党政研究后,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正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的,维持原人事处理;
(二)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存在的,或者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做出处理的,责令原处理单位撤销原人事处理;
(三)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有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当的,责令原处理单位变更原人事处理;
(四)原人事处理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的,责令原处理单位重新处理。
第二十六条 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后,应当制作申诉处理决定书。申诉处理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人事处理和复核决定所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三)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四)申诉公正委员会认定的事实、理由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
(五)申诉处理决定;
(六)作出决定的日期;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申诉处理决定应在7日内送达申诉人和作出原决定的单位。直接送达的,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采用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
申诉处理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
第六章 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申诉公正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生效后,申诉双方应当遵守并执行。
相关单位应当自申诉处理决定发生效力后30日内,执行处理决定,并将执行情况书面报送申诉公正委员会。原处理单位逾期不执行的,申诉人可以向申诉公正委员会提出执行申请,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责令原处理单位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人数和天数,标明“以内”的均包括本数,标明“以上”的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直属附院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职工申诉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24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