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24〕61号
各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修订)》已于2024年6月7日第15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皖南医学院
2024年6月7日
皖南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
预防与处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学风建设,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术不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等法律法规及《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 、《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国科发监〔2022〕221号)、《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实施办法》(社科办字〔2019〕10号)、《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治理的指导意见》(教科信〔2024〕2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 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科信〔20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皖南医学院(含直属附属医院)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以及以皖南医学院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聘用兼职人员、访问学者及进修人员等。
第三条 学校是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实行由校党政主要负责人领导,分管教学、科研、人事、学生的校领导牵头,校学术委员会全面主导,各专门委员会及各单位专家委员会分工负责,组织部、人事处、学生处、教务处、科研处、纪委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相互协作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充分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统筹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和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负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学术道德规范
第五条 广大师生在学术活动中应遵守以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
(二)遵循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科研诚信,遵守学术规范准则,尊重和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严禁数据造假、论文剽窃、抄袭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尊重合作者和他人的劳动和权益。合作成果应按照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包含但不限于论文、知识产权等)或项目在发表或申报前,所有署名人要知晓并同意。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研究成果的所有署名人均应对研究成果整体负责。在著作中直接或间接引用他人的成果,须严格注明出处,列出必要的参考文献,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四)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鉴定、答辩、验收和评奖等活动中,应本着对科学负责的态度,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学术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反对用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五)弘扬团结协作和集体主义精神,互相尊重,积极营造团结、民主、和谐的良好学术环境。反对因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损坏国家、学校或他人利益的行为。
(六)其他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 教育和预防
第六条 学校统筹建立并完善学术诚信教育体系。人事、教学、科研、学生等管理部门将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教育作为教师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学生培养中的必要内容。各二级单位、部门应当以多种形式开展科研诚信教育和培训。教师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和指导,检查、审核所指导学生论文公开发表、学位论文撰写、知识产权申报等过程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求。
第七条 建立科研过程可追溯管理机制。教师、学生等相关人员在学术成果发表、知识产权授权前后一定期限内,将全部署名作者知情书、研究过程资料、原始数据等建档备查。同时,所有科研项目、学术论文、知识产权等须在校科研管理系统登记存档,未登记的项目和成果,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审、岗位聘用、干部选任及奖励评优等评定中不予认定。
第八条 建立科研诚信承诺机制。将科研诚信承诺作为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等各项工作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建立科学的学术评价体系。遵循学术研究规律,树立正确学术导向,优化各类人才的学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条 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发布上级学术规范要求、相关法律法规、学术不端典型案例、学术风险预警等信息,公布学校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
第四章 受理与调查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校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是受理各种学术不端行为的投诉和学术纠纷的专门机构,直接负责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审议、咨询和复核等。各二级单位专家委员会承担本单位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初步调查评议,学位评定委员会承担有关学位授予过程中疑似学术不端的初步调查评议。
第十二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应视情况予以受理。
接受举报的机构有责任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三条 对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举报材料,受理机构应当自实际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并通知实名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或转来线索的单位。
第十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调查处理时间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第十五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对于决定受理的举报成立3人及以上调查组,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情节简单的被举报行为,可以简化调查程序,由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直接或者委托被举报人所在二级单位专家委员会指定2-3名无利害关系的专家直接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调查应包括事实调查和学术评议。事实调查由调查组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开展,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根据需要可吸纳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参与评议,必要时包括学校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调查可通过查询资料、现场查看、实验检验、询问证人、询问实名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等方式进行。必要时,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专家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就有关事项进行独立调查或者验证。当事人及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八条 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出现知识产权等争议引发法律纠纷的,且该争议可能影响行为定性的,应当中止调查,待争议解决后重启调查。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
第十九条 调查组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全部责任人的责任划分,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
第二十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有权对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主动开展调查,知情者有义务对涉嫌学术不端行为进行举报。对于举报内容不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和线索的等情况,不予受理。
第五章 认 定
第二十一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或者授权专门机构在以上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被调查行为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以及行为的性质、情节等作出认定结论,并形成处理意见,报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有下列科研失信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
(一)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
(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知识产权、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申请学位等;
(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
(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
(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
(八)其他属于科研失信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学术不端行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存在利益输送或者利益交换的;
(三)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多次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六章 处 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论和处理建议,结合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对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等);
(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
(三)处理决定和依据;
(四)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送牵头调查单位。
第二十五条学校视情节轻重对被处理人作出相应学术不
端处理:
(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
(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
(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
(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
(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
(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
(八)取消已经获得的校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对于已获得的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委员或者成员资格,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
(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十一)暂缓授予学位,严重者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
(十二)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十三)其他处理。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
被处理人是党员、公职人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为本单位的,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举报人为非本单位的,向其所在单位进行通报。
第七章 复 核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或复核申请。异议和复核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收到异议或者复核申请后,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学术伦理与道德委员会可以另行组织调查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并在3个月内向申诉人反馈复核结果;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核的,不予受理;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
第三十一条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三十二条 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接受利益输送、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多次发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对学术不端行为查处不力,存在推诿塞责、隐瞒包庇,造成恶劣影响的,对为获得相关利益,有组织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二级单位及部门,经调查确认后,撤销其由此获得的相关权利、项目以及其他利益,必要时追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年底发布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学风建设工作情况。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学生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以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处等相关部门为主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和处理。教职员工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以科研处(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为主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和处理。对于附属机构、派出机构和校外合作机构中人事关系隶属学校人员涉嫌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与处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并将处理结果报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校政〔2016〕162号)文件同时废止。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24年6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