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24〕74号
各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科研助理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24年6月14日第16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皖南医学院
2024年6月14日
皖南医学院科研助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中科院 自然基金委关于鼓励科研项目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国科发资〔2020〕132号)、《科技部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科研助理岗位开发和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区〔2022〕185号)等文件精神,深化高校科研管理体制改革,促进科研治理体系建设,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助理岗位是指学校批准设立,根据承担科研任务和学校科技工作发展需要聘用的从事科研辅助研究、实验技术、技术经理人和学术助理等辅助人员,是学校科研队伍的重要补充力量。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聘用
第三条 科研助理选聘依循“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平等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通过规范的选聘程序,遴选出符合岗位要求的科研助理人选,聘用对象原则上为高校应届毕业生。
第四条 学校科研处根据科研管理和研究任务的需要,统筹组织各二级单位、创新基地、项目负责人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原则上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组、团体性科研项目课题组、资助经费30万元及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组、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平台均应积极开发科研助理岗位。
第五条 学校人事处负责统一发布面向毕业生公开招聘的科研助理岗位信息,与科研处共同组织二级单位、项目组实施科研助理的招聘工作,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 聘用管理
第六条 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管理”的原则,学校建立主管领导负责,科研处和人事处牵头,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职能部门和各二级单位参与的科研助理聘用和管理机制,协调推进学校科研助理聘用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与选聘的科研助理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劳动合同聘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试用期2个月。聘用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订、解除和终止等有关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执行。
第八条 科研处负责对科研助理进行统筹管理;人事处负责每月核算科研助理薪酬和缴纳保险;学生处、研究生学院负责科研助理岗位招聘的宣传动员和工作协调;学校财务处负责按月为聘用的科研助理发放薪酬;后勤管理处负责协调安排科研助理的住宿。
第九条 二级单位是管理科研助理的具体责任单位,行政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科研助理的统筹与管理。科研项目负责人和创新基地负责人是科研助理的直接管理责任人,应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项目组的实验安全教育和劳动规章制度,明确科研助理的岗位职责,加强对科研助理的管理、培训与考核,规范聘用行为。
第十条 科研助理须服从学校主管部门、二级单位和项目组的工作安排,积极协助科研项目负责人进行项目研究、开展实验、经费报销等事务,落实相关保密工作要求。
第四章 薪酬待遇
第十一条 科研助理薪酬工资标准在不低于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前提下,由项目组自行确定。
第十二条 按上级文件精神,科研助理基本工资从创新基地和人才专项、科研项目、学科建设等经费列支。从科研项目经费中“劳务费”科目支出基本工资,需要调整预算的由项目负责人申请调整;新立项项目应根据科研助理聘用情况测算经费,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科研助理的薪酬费用按月足额支付,学校按照国家和当地相关规定为科研助理办理相关保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科研助理岗位人员应遵守学校和所在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期内出现违法违纪行为的,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科研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