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人:李鸿显 发布时间:2018-04-09 浏览次数:383 |
校政〔2018〕47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8年4月3日
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专业化、科学化水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社政〔2001〕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教思政厅〔2011〕1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做好高校心理健康教育示范中心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学〔2015〕28号)、《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卫疾控〔201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总体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遵循思想政治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优质心理咨询服务,提高心理调节能力,培养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协调发展。 第三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相结合; (二)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 (三)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 (四)坚持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 (五)坚持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第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学生认识健康心理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二)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有效开发心理潜能,培养创新精神; (三)解析心理现象,帮助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问题; (四)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帮助学生消除心理困惑,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珍爱生命、关心集体,悦纳自己、善待他人。 第五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按照全员化、全程化、信息化、专业化要求,着力构建和完善心理健康工作体系,有效开展课程教育、主题活动、个体咨询、团体辅导、危机干预等工作,全面提升学生心理品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 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机制,实行学校、学院和班级三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明晰各级工作网络的职责。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定期听取专门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工作任务。学校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团委、人文与管理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学生心理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统筹领导全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二)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学生心理健康工作。 第八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隶属学生处,统一管理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和制度,定期研究部署工作; (二)举办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的主题活动; (三)组织全校学生心理测量,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四)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通过个体咨询或团体辅导,解决学生心理问题,适时进行心理危机干预,防止或减少不良事件发生; (五)组织专业培训和督导,提升专兼职心理咨询师专业技能; (六)指导学院做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对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第九条 各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站长的二级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以下简称辅导站),成员由具备心理咨询师资质的辅导员等人员组成,接受中心指导,具体负责本学院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职责如下: (一)指导本学院学生会成立心理教育部,各班级设立心理健康委员; (二)指导、管理各年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积极宣传普及心理健康教育知识,扩大学生参与面,实现心理健康教育全员化、经常化; (三)做好学生发展性心理问题的心理辅导; (四)做好心理异常学生的识别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中心,同时在中心指导下持续进行动态关注和跟踪服务。 第十条 班级心理健康委员职责如下: (一)运用朋辈心理沟通技巧和同学交往; (二)积极组织本班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宣传心理健康知识; (三)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态,及时发现并报送心理异常同学信息; (四)协助中心做好心理测量、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发挥校团委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大力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升质量和实效。 第三章条件保障第十二条 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学校根据学生人数和规定师生比配备专职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专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纳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队伍序列,设有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等教学研究机构的学校,也可纳入相应专业序列。 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特别是直接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教师,具有从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关学历和专业资质。中心专职教师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兼职教师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活动按标准给予合理报酬,从心理健康教育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学校将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的专业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经费预算。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40学时的心理专业培训,或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兼职教师每年接受心理专业培训或参加学术会议1次以上。直接从事心理咨询的人员每学期接受专业督导2次以上。鼓励和支持专兼职教师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科学研究。 第十四条 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每年为专兼职辅导员、班主任、后勤服务人员、心理健康委员组织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1次以上。 第十五条 学校按不少于生均15元的标准安排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在年度经费预算中落实到位。各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及危机干预工作发生的经费,从心理健康教育或学生活动等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十六条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场地建设,建立标准化的个体咨询室、团体咨询室、心理测评室、心理阅览室、心理宣泄室等,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心理测量工具、统计分析软件和心理健康类书籍等心理健康教育产品,满足学生接受咨询的需求,提升心理咨询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第四章工作内容第十七条 人文与管理学院心理学教研室负责做好全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安排、管理及研究工作,面向全校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公共课,根据需要开设心理健康教育选修课。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园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月,围绕心理健康教育主题,校、院、班逐级开展全员化的教育活动,科学设计活动载体,精心培育活动品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个体咨询、团体辅导、热线电话等多种途径开展心理咨询服务,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预约、重点反馈等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服务的信息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心理健康网络平台建设,推进在线心理咨询工作。 第五章心理危机干预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心理危机定期排查和日常筛查等途径,及时发现心理危机学生。 第二十二条 对疑似心理危机学生应按如下程序干预:学院分管领导及辅导员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报中心,中心通过适当方式约谈该生,初步判断心理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确定应对方案和指导意见,学院应及时与家长沟通,予以重点关注,帮助家长做好学生的就医治疗或休学等相关手续办理。 第二十三条 疑似精神障碍学生除个人自行到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外,近亲属也可以将其送往,辅导员根据学生或家属需要可陪同。疑似精神障碍学生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其近亲属、学校、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第二十四条 中心对心理危机事件中的学生及其相关人员提供支持性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学院需及时给离校治疗的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并提供人文关怀,定期了解治疗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期满,来校办理复学前,须由二级甲等以上精神专科医院复查,可以正常学习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学手续;不能正常学习的学生,按相关规定办理休学或退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心理问题休学后复学,辅导员需定期约谈该生。根据学院需要,可由中心对复学学生进行定期心理访谈,给予心理支持和评估。 第二十七条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校医院和精神疾病医疗机构之间建立转介机制。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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