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结合起来,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现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皖南医学院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各项荣誉称号在同一学年度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三条学校原则上只规定荣誉称号申报的基本条件。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文件要求,结合各自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荣誉称号具体评选细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后报学生处备案。学校可直接授予为学校争得荣誉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荣誉称号。
第二章评选基本条件、标准和比例
第四条三好学生从评选学年度内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并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必须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至少兼获精神文明奖学金、体育活动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文艺活动奖学金、团学工作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中的两项。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可参评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五条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两学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评选范围为:
1.学生党支部委员、校团委委员、院分团委委员、团总支委员和班团支委;
2.校直属团学组织(包括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大学生艺术团等)的部长及以上干部;
3.院学生会、年级学生分会的部长及以上干部;班级委员;
4.实习队干部和寝室长。
优秀学生干部申报条件除须符合本条规定的任职要求外,并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排名位于所在年级(或专业)的前50%;至少获学业优秀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体育活动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文艺活动奖学金、团学工作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中的一项。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可参评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六条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并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获得精神文明奖学金和学业优秀一等奖学金;至少获体育活动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文艺活动奖学金、团学工作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中的一项;专业学习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可参评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专业学习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
第七条上述荣誉称号的评定顺序,按获得奖学金奖项数量由多到少依次推荐;奖学金奖项数量相同的,按学习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推荐。
第三章评选与表彰
第八条荣誉称号的评选实行公开申报和组织推荐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学校对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学生通过颁布表彰文件、颁发获奖证书、召开表彰大会等形式予以表彰。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省“双优毕业生”评选按照《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教学〔2004〕7号)等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评审机构参照《皖南医学院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校政〔2018〕60号)第二章执行。评选程序参照《皖南医学院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校政〔2018〕60号)第五章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校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学生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凡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