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发布人:李鸿显 发布时间:2018-05-18 浏览次数:150 |
校政〔2018〕62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8年5月9日 皖南医学院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为帮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校内勤工助学由学校统一组织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不得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学生在校外私自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实施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条学校设立校内勤工助学活动专项基金,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第三条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一)勤工助学的岗位主要有助理实验员(含科研助理)、助理管理员、助理辅导员岗位。勤工助学岗位设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原则上一学年一聘。临时岗位根据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需要设立,用工时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而定。 (二)固定岗位根据工作性质及要求的不同,分为一类岗位和二类岗位,一类岗位月酬金260元(人体解剖学教研室助理实验员、科研助理实验员、图书馆助理管理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理管理员);二类岗位月酬金200元(除一类岗位之外的助理实验员、助理管理员、助理辅导员)。临时岗位用工酬金参照芜湖市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而定。 第四条勤工助学学生应具备的条件 (一)原则上是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生库中学生),上一年贫困生库中未受到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录用。 (二)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相应的工作能力。 (三)身心健康,学有余力,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第五条勤工助学学生选聘程序 (一)固定岗位选聘程序 1.每年9月底之前,各用工部门根据本部门工作实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固定岗位用工需求书面报告。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2.每年10月中旬,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各二级学院发布各用工部门固定岗位用工岗位需求。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申请,学生填写《皖南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由辅导员、学院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到用工部门报名应聘。 3.每年10月下旬,各用工部门自行组织勤工助学学生选聘,将选聘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二)临时岗位申请程序 1.由用工部门填写《皖南医学院学生临时勤工助学申请单》,报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2.临时岗位用工任务结束之后即失效,如有用工需求需再次申请。 3.临时岗位一般在学校大型活动或重大任务,工作人员数量不足时申请使用,临时用工从严控制。 第六条勤工助学管理 (一)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在学业完成的同时,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及科技创新,申请勤工助学科研助理实验员岗位。 (二)勤工助学学生选聘采取学生与用工部门双向选择,一名学生不能同时应聘、录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岗位。 (三)用工部门负责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用工部门在勤工助学工作中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和学生的专业学习,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等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四)用工部门每月对参加本部门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为不合格的学生,由用工部门会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进行调整,重新选聘。 (五)用工部门每月25日前将《勤工助学酬金发放月报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程序将审核后的勤工助学酬金发放表名单报分管校领导签字后送交财务处,财务处将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发放到学生银行卡中。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皖南医学院勤工助学实施办法》(校政〔2006〕18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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