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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 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人:任亚妹 发布时间:2023-09-06  浏览次数:42

校政202385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已经学校2023年9月6日第20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皖南医学院

                       2023年9月6日

 

 

 

 

皖南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防范建设投资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和《皖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校政〔2022〕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利用学校各类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和修缮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是指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 审计处是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

第二章 审计范围、方式和内容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必审制。实行“先审计后结算”原则,未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不得对工程款进行竣工结算支付。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查,也可以由审计处直接审查。审计处可以外聘人员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外聘人员酬金由学校承担,列入审计处部门预算。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有效,内容是否完整;

(二)工程结算的方式是否正确,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三)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签证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四)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

(五)结算项目单价是否响应投标文件和合同条款,是否准确合理;

(六)结算项目的取费标准是否准确,是否与合同相符;

(七)检查合同报价中的未实施项目是否已做减项处理,计算是否准确,材料价差的调整是否合理;

(八)检查招标文件暂估价项目;

(九)工程进度款支付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资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所需资料

(一)工程项目结算报审表;

(二)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三)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施工单位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施工合同、协议;

(四)设计变更洽商记录及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签证单、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竣工验收报告(表);

(五)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全套施工图纸、竣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图纸会审纪要等;

(六)甲供材料清单和甲控材料清单;

(七)工程索赔资料;

(八)工程项目工程款支付情况,并加盖财务部门公章;

(九)工程项目施工水电费使用和缴费清单;

(十)工程项目竣工结算书和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初审意见;

(十一)其他审计需要提供的资料

上述所有资料必须为有效原件,无法取得原件的,应说明理由和原件存放地点。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应由后勤管理处统一报送,审计处不得接受其他单位报送资料。后勤管理处应对承建单位提供的项目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承建单位对项目竣工结算资料负责。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承建单位应及时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时,向后勤管理处递交竣工结算报告以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原则上,修缮工程项目自竣工验收后20日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自竣工验收后60日内,后勤管理处应将结算资料送至审计处;逾期报送的,需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送。

第十一条 凡送审资料不全的,审计处应要求其补充完整后再予以安排审计;因漏报送审资料造成的损失由漏报者自行承担。审计处组织实施审计后,原则上不再接受任何形式的资料补报。

第十二条 对因未及时验收、未及时报送结算资料等原因致使审计无法正常进行的工程项目,审计处不得审计。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工程项目审计程序

(一)竣工验收合格后,后勤管理处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承建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签字盖章后报送审计处;

(二)资料符合要求后,审计处受理审计事项,组织实施审计;

(三)审计处将审计结果反馈后勤管理处和承建单位,无异议后,出具审核定案表和审计报告;

(四)审计处复核后出具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

(五)后勤管理处凭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意见书和审计报告办理报销手续;

(六)工程项目审计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应将年度建设工程实施计划向审计处备案,单项工程应在开工前向审计处提供该工程招标书、中标单位的投标书、施工合同(协议)等资料;当年需进行结算审计的财政资金拨款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在11月20日前将建设工程项目报送至审计处,逾期报送的,将安排在下一年度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审计处或社会审计机构自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修缮工程项目20日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40日内,应向承建单位提出竣工结算初步审核意见,承建单位对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审核意见后7日内向审计处书面反馈;逾期未反馈,造成工程款结算支付延迟等后果由承建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时限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从审计处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之日起计算。审计过程中出现争议、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时,审计时限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第五章 审计费用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费用依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审计核减率(核减额/后勤管理处初审金额*100%)在10%以下,审计费用由学校承担;审计核减率超过10%(含10%),其超出部分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审增额的审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审计费用按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收费标准执行。承建单位承担的审计费用,竣工结算审计时直接扣除。

第六章 审计纪律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审计事项时应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和职业准则。与被审单位或被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依法合规有序,有下列行为之一,且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依规依纪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验收、送审条件的建设工程项目,拖延、拒不办理竣工验收或结算送审,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提供的结算资料不真实、造假的;

(三)未依法依规实施审计,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纪检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审计工作的再监督。

第七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已颁布的其他文件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与上级文件有抵触的从其规定。原《皖南医学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管理办法》(校政﹝2009﹞69号)、《皖南医学院建设工程项目决算审计实施办法》(审计﹝2014﹞8号)、《皖南医学院修缮工程结算审计实施细则(试行)》(审计﹝2015﹞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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