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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教职工教育培养管理办法 (修订)》的通知
发布人:任亚妹 发布时间:2023-09-06  浏览次数:18


 

                校政202393    


行政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教职工教育培养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3年8月25日第19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2023年9月6日第31次党委常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学习贯彻落实。

 

 

                        皖南医学院

                         2023年9月6日

 

 

 

 

 

皖南医学院教职工教育培养管理办法(修订)

 

为深入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加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职工教学科研和业务工作水平,服务教师能力发展,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紧紧围绕“国内有影响、特色鲜明的区域性高水平医科大学”的发展目标定位,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突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尤其是中青年教师培养,培育高端领军人才及创新团队,为推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二、培养原则

(一)德能并重、以德为先。把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摆在首要位置,在各类进修培训中突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师德养成。

(二)积极鼓励、按需选派。学校鼓励教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培养,或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有关文件的要求进行选派,全面优化教职工队伍结构。

(三)科学规划、统筹安排。根据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以及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分类分层进修培训体系,制订进修培训计划,采取多层次、多样化的培训方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教育培养管理工作。

三、培养方式

教职工教育培养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一)学历(学位)教育主要指以脱产和不脱产形式参加国民教育系列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习,包括以申请学位为主的各类学习形式。

(二)非学历教育培训是指为适应工作岗位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国内、国(境)外进修培养,主要包括博士后研修、访问学者、专业与课程进修等教育学习形式。

四、选派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申请参加教育学习的须为我校在编及人事代理人员。

2.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年度考核合格,无违规违纪行为。

3.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业务能力,申请参加教育和学习的专业与现从事或拟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符合学校事业发展及学科发展需要。

(二)在职攻读博士学位,选派条件如下:

1.申请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者须在校工作满三年,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周岁。

2.专职教师,遵守教学纪律、完成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积极参加业务培训、开展科学研究;近三年教学质量考核良好及以上。

3.管理岗位、辅导员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履行岗位职责,践行三全育人,为教学一线服务意识强,按时完成学校规定的工作任务,工作表现优秀,进校满三年;辅导员专项考核近三年平均排名前60%。

(三)在职参加非学历教育培训,选派条件如下:

1.申请在职参加非学历教育培训三个月以上者,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2.国内研修

1)博士后研修。根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选派取得博士学位、科研成果显著的教职工在博士后流动站或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专题研究工作。

2)访问学者。根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选派具有中级及以上职务(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位、基础扎实的优秀中青年教职工到国内知名大学、科研机构研修。

3)专业与课程进修。根据学科建设发展规划,选派有发展潜力的教职工到国内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及企事业单位进行专业与课程进修。

3.出国(境)研修

1)国家公派包括国家提供全额资助、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或国外奖学金、国家提供部分资助、外方承担全额(或部分)资助等统一由国家选派的出国(境)形式;选派条件根据国家文件要求确定。

2)学校公派包括校际交流、由校级及以上国(境)内外访学项目经费资助、学校资金资助等形式,由学校制定条件按需选派。

3)个人申请自费出国(境)进行学历或非学历学习,由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研究同意。

五、相关待遇

(一)教职工在职学习或进修期间,可以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和岗位晋级竞聘,计算任职年限。

(二)学历(学位)教育

1.在职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标准培养期限(学制)内取得学位者享受原待遇,不享受超工作量(超课时)津贴;其中,专职教师岗位津贴按完成教学基本工作量计算,辅导员岗位津贴按带满基本学生数计算。

超出标准培养期限(学制)不享受超工作量(超课时)津贴,超出一年者岗位津贴按50%计发,超出一年以上者停发岗位津贴。

2.在职不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享受原待遇;其中,专职教师标准培养期限(学制)内取得学位减免一半教学基本工作量,超过全额教学基本工作量后计算超课时津贴,超课时津贴上限60标准学时/年(折合后)。

超出标准培养期限(学制)不减免年教学基本工作量,不享受超工作量(超课时)津贴。

3.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职工,取得博士学位后,给予科研启动金按自然科学类2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10万元标准发放,经费使用期限3年。同时,可选择享受以下一种待遇:

1)凭票据报销相关培养费用(含学费、住宿费、往返路费),报销上限10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参加新进博士三年考核,参照六类第3层次人才考核标准,考核不合格者退还已报销的培养费用。

2)申请按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成果享受同水平新进人才待遇(扣除学习期间已享受的待遇,不含超课时津贴、劳务费),参加新进博士三年期考核,参照同水平新进人才考核标准要求,考核不合格者退还学习期间已享受待遇(不含超课时津贴、劳务费)外所有增发待遇。

4.在职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享受本文“五、(二)1. ”所列待遇。其中,公派公费的凭票据可报销外出学习相关费用(含学费、住宿费、往返路费),报销上限10万元,超出部分由个人承担;公派自费的自行承担外出学习相关费用。

5.教职工参加硕士层次的学习费用自理,不脱产学习享受正常在职待遇;经研究同意脱产学习的,学习期间不享受任何待遇。

(三)非学历(学位)教育培训

1.由学校派出的在国(境)内外参加非学历教育的专职教师,学费由学校承担,学习期间享受原待遇,学习期间原则上不承担教学工作、不享受超课时津贴,岗位津贴核算时按月相应减少教学基本工作量。

2.参加国内访学进修,住宿费原则上按学生公寓住宿标准如实报销,学习期间住宿费超过10000元/年的部分自理。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培训单位无法安排住宿的,租住费按不超过2000元/月标准如实报销。

3.学校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补贴,欧美地区10000元/月,其他地区8000元/月,不再报销国(境)外住宿费用。

4.获得校级及以上国(境)内外访学项目经费资助者,实行包干制,凭票据报销国(境)内外访学产生的相关费用,报销费用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

5.学校组团选派培训人员统一报销培训、住宿、往返路费等相关费用。

(四)学习或进修期限在半年内,可报销学习地到芜湖往返路费一次;学习或进修期限超过半年以上,国内每年可报销学习地到芜湖往返路费两次,国(境)外每年可报销学习地到芜湖往返路费一次。路费报销标准按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五)经学校批准的个人自费出国(境)研修人员,脱产学习期间不享受任何待遇。自费出国学习时间不超过3年。

六、派出程序

(一)各部门、单位要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单位教职工培养进修计划,于年底前按要求报送人事处,经学校审定后实施。

(二)教职工申请参加教育培养应提前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单位研究同意,签署推荐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同意后派出。

申请人为科级及以上干部须同时报党委组织部审查同意,辅导员还须经学生处(学生工作部)审查同意。

(三)国家公派出国(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公派出国(境)访学进修按学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文件规定执行;个人自费出国(境)研修按学校教职工因私出国(境)文件规定程序办理。

(四)经学校审定同意派出的学历、学位教育人员或非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必须和学校签订协议书,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责任。

七、考核管理

(一)教职工申请参加学习培训,所在部门单位审批前需提前做好工作安排,确保教学和日常工作正常开展,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增补人员。外出学习培训的教职工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进行日常管理,参加部门单位的年度考核。

(二)建立青年骨干教师访问学者激励机制,在职务(职称)晋升和岗位聘用、研究生导师遴选、学术和技术带头人选拔培养、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中,对同等条件下有青年骨干教师访问学者经历的予以优先考虑。

(三)出国(境)研修人员必须按照出国(境)计划要求执行,原则上不得改变出国(境)计划、国别、身份,不得延长出国(境)期限,确需延长期限者,应提前三个月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批,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一般只能申请一次。短期出国(境)一般不得延期。

(四)外出学习人员学成回校后应完成相应的服务期。参加攻读博士学位教育者,服务期为八年;参加攻读硕士层次学历、学位教育者,服务期为五年;博士后研修人员,服务期为五年;参加非学历教育培养半年以上者,服务期为两年。

(五)脱产学习期间,无教学任务的教职工教学质量考核视同为合格。

(六)脱产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在七年内未能取得学位和参加非学历(学位)教育培训未完成学习任务(含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终止学习),须退还学习期间除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外的所有待遇。

(七)接受培养的教职工未完成相应的服务期申请离校,须退还学校支付的所有培养费用(含学费、路费、住宿费),脱产学习者还须退还学习期间除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外的所有待遇;同时,须缴纳违约金2万元,以及未完成服务期的补偿金,标准为:正高职称或博士4万元/年,副高职称3万元/年,中级职称或硕士2万元/年,初级职称1万元/年。

当未完成的学历与职称服务期补偿金不同时,就高标准计算;完成服务期按年计算,不满一年不计。

八、其  

(一)对于教职工非在职攻读博士学位,如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并签订学成返校协议的,可暂缓缴纳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应退还的费用和离职时未完成服务期产生的违约金、服务期补偿金,同时允许每月向学校借支生活补助(标准为原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学成返校后,按学习期间取得成果享受同水平新进人才待遇(扣除离校时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应退还的费用和借支的生活补助);如不返校,须全额退回离职时暂缓缴纳的所有费用和借支的生活补助,并支付所签学成返校协议的违约金2万元。

(二)攻读博士学位标准培养期限(学制)为3年,录取通知书或录取学校培养文件有明文规定学制年限的,按规定执行。

(三)脱产攻读博士学位,所学方向为非本学科相关专业的,学习期间行政关系转到校人才交流中心管理,学成返校后由学校根据人岗相适原则统筹考虑安排工作岗位。辅导员岗位对口专业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类。

(四)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脱产进修访学期间,不扣除专职思政课教师和专职辅导员岗位津贴。

(五)攻读国(境)外博士学位,学成须提供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出国(境)研修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学校有关教职工出国(境)管理办法执行。

(六)本文中“待遇”指学校按规定为相关人员发放的所有费用,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绩效奖金、五险一金学校承担部分及购房补贴、生活补贴等费用。

(七)本办法施行前,经学校审批同意参加学习培训的教职工,仍按原文件有关规定管理,与学校签定的培养协议仍然有效。未与学校签订派出培养协议的教职工,不享受本文相关待遇。

(八)直属附院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

(九)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皖南医学院教职工教育培养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201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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