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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聘任制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布人:任亚妹 发布时间:2023-10-19  浏览次数:32


 

校发〔2023〕91


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党组织:

《皖南医学院聘任制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10月19日第38次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

    2023年10月19日

 

 

 

 

皖南医学院聘任制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深化干部制度改革,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健全和完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凝聚干事创业合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安徽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皖南医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聘任制领导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以学校聘任的方式,在校内部分学术性、专业性较强的中层领导人员岗位所选聘的干部。聘任制领导人员不计入干部职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聘任制方式:

(一)担任学术性或专业性较强的部门、单位行政领导人员的;

(二)编制不在校本部或直属附院、对外招聘的高层次人才;

(三)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选任聘任制领导人员,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等原则。

第四条  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部、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聘任制领导人员的聘任、管理、监督、考核等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聘任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一般应具备《实施办法》所列的基本条件及基本资格。符合第二条第(二)(三)种情形的聘任制领导人员,基本资格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六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的选聘工作,一般参照《实施办法》规定的选拔任用程序执行。符合第二条第(二)(三)种情形的聘任制领导人员,可以采取组织推荐、海内外同行专家提名推荐、个人申请、院长提名等方式产生人选,通过听取意见、面试等方式进行考察,报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和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另行制定选聘工作方案的,按照确定的工作方案执行。

第三章  管理、监督和待遇

第七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实行聘期制,任职时间自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之日起计算。

(一)首次聘任的,聘期为四年,且聘期期满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8周岁。

(二)聘期期满且考核合格的,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可以继续聘任,聘期一般为四年。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可适当延长聘期,延长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再次聘任的,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6周岁。

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符合第二条第(二)(三)项情形的聘任制领导人员年龄可不受限制。

(三)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原则上不超过两个聘期。任职满两个聘期,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续聘的,须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

第八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纳入学校干部队伍统一管理,执行处级干部管理各项规定。其聘任关系通过聘任通知、聘任书、聘任合同等形式确定,所聘职务在聘期内有效。学校认可其管理工作经历。

第九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的考核,参照学校干部考核相关文件执行。如聘任时与学校签订聘期目标,聘期考核以目标考核为主。考核结果作为培养、奖惩、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在聘期内,和学校签订聘任合同的人员,其待遇按合同规定执行;其他人员享受同职级选任制、委任制干部校内待遇。在聘期内被解除聘任关系或到期不再续聘的,所任干部职务终止,不再享受相应干部待遇。

第十一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任职期满不再聘任的,应当转岗到相关专业技术岗位,给予两年学术恢复期。学术恢复期内保留原职级经济待遇(由学校单独核算),教学工作量可按照原职务相应减免,在转入单位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考核。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符合选拔任用条件的聘任制领导人员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可任用为委任制或选任制干部,计入学校干部职数。

第四章  解聘和辞职

 第十三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解聘:

(一)试用期满考核结果为不胜任等次的;

(二)聘期内年度考核不合格(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在所在序列位居末位的;

(三)非学校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或连续出国(境)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的;

(五)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因违反师德师风、社会公德、规章制度等造成不良影响或受到查处,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七)个人提出辞职并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的;

(八)其他应当解聘的情形。

第十四条 聘任制领导人员离任时,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工作交接,担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还须接受离任审计。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办法,聘任人事关系不在本校或已退休的人员为名誉院长(主任),不纳入学校干部队伍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聘期目标管理的非全职聘任制领导人员,可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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