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冯叶同学警告处分的决定 |
发布人:李鸿显 发布时间:2018-11-07 浏览次数:471 |
校政〔2018〕169号
各学院及有关处级部门: 冯叶,女,安徽省芜湖市人,学号14104010044,法医学院2014级法医学专业2班学生。2018年3月20日,该生因在实习分配过程中不服从安排、侵犯他人隐私,并且对他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根据《皖南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校政〔2017〕100号)第十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受到警告处分。 该生受处分后,认真改正自己的错误,各方面积极要求进步,思想觉悟明显提高,平时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该生在泾县医院实习期间,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表现优秀。 根据《皖南医学院解除学生违纪处分的管理规定(试行)》(校政〔2018〕24号)第四条规定:“处分期内,受处分学生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改正错误,遵纪守法,再无任何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该生符合解除警告处分条件,由学生本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法医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同意、学生处处务会研究同意,经研究,决定解除冯叶同学警告处分。
皖南医学院 2018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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