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发布人:李鸿显 发布时间:2019-01-22 浏览次数:378 |
校政〔20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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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学校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附件:皖南医学院学术讲座审批表
皖南医学院 2019年1月17日
皖南医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 (2019年1月9日第2次院长办公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动学术交流和学科建设,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科研创新能力和学术研究水平,加强对学术讲座的规范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华举办国际会议的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6〕10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高校举办形势报告会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党〔2009〕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第一条 学术讲座是指围绕相关学科领域的学术前沿和研究动态、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国内外热点学术问题,以及有益于提高师生科学研究能力和人文素养的相关主题,开展的学术性专题讲座。 第二条 按管理权限和受众范围,学术讲座分为校级学术讲座和院级学术讲座。校级学术讲座面向全校或部分专业师生,由科研处主办,有关部门或单位协办;院级学术讲座面向本院师生或部分专业学生,由学院主办。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学术讲座的主题、内容应健康、严谨、科学,不得与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学校的规章制度相悖,并对学校的教学、科研具有推动和提高作用。 第四条 每场讲座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5小时。面向学生或以学生为主的讲座,听众人数原则上在100人以上;面向教职工的讲座,听众人数原则上在30人以上。 第五条 学术讲座邀请的校外报告人应是某学科领域的知名专家或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应用性较强的学科或专业可以邀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工程技术人员等举办学术讲座。学术讲座的校内报告人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及以上职称。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将学术讲座作为重要的学术交流活动,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对学术讲座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成效与不足。原则上各学院每年应举办不少于2场学术讲座。 第七条 讲座主办单位负责拟订学术讲座的具体计划,审核学术讲座的主题、内容,负责讲座的组织、协调及具体实施。 第八条 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要做好学术讲座的报批、接待、场地布置、人员组织、资料归档、活动宣传、新闻报道和安全保卫等工作。300人以上的大型报告需事先向保卫处报备,并制定安全应急预案。 第九条 学术讲座材料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方可印刷。对外新闻报道由校党委宣传部审核发布。 第十条 各主办单位要认真做好学术讲座的PPT、录音、照片等资料的保存归档工作。 第十一条 未经学校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学校和学校工作者的名义在社会上召开或者与他人合办任何形式的学术讲座。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讲座主办单位应填写《皖南医学院学术讲座审批表》(见附件)进行审批。其中,科研处主办的学术讲座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各二级学院主办的学术讲座报科研处审批。 第十三条 形势报告会、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等学术讲座,需按学校对该类讲座的相关管理办法,经主办单位所在二级党组织审批同意,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批。 第十四条 对涉及国外、境外人士的学术讲座,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办法,由主办单位报外事处备案,并提交《皖南医学院学术讲座审批备案表》至科研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外单位邀请国外、境外专家学者入境后,顺访本校并举办讲座的,报批程序同上。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校级学术讲座,报告人的酬金由科研处审核后,在专项经费中列支。各学院组织的专业学术讲座,报告人的酬金由各学院经费支出。 第十六条 学术讲座的酬金发放按学校现行的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专家接待按学校现行公务接待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如需承担报告人住宿费、差旅费,须另行申请,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相关部门或单位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术讲座,均适用本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原《皖南医学院学术讲座管理办法》(校政〔2008〕90号文件)同时废止,未尽之处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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