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9〕28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令 第18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以及《关于开展纪律处分决定执行情况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皖驻教纪函〔2019〕14号)要求,经2019年4月2日第7次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将《皖南医学院关于撤销陈慧敏同志警告处分的决定》(校政〔2016〕85号)、《皖南医学院关于撤销朱旭阳同志警告处分的决定》(校政〔2017〕13号)、《皖南医学院关于撤销苏莉同志警告处分的决定》(校政〔2017〕14号)三份文件中的“撤销”更正为“解除”。
皖南医学院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