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人:李鸿显 发布时间:2020-01-17 浏览次数:209 |
校政〔2020〕8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20年1月16日
皖南医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有序开展,鼓励和支持大学生积极投身国防事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坚持“依法、公开、规范、廉洁”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校和当年录取的全日制普通专科生、本科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领导组,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人民武装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组织部、宣传部、教务处、人民武装部、财务处、后勤管理处、团委、研究生学院、创新创业学院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全面领导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人民武装部,办公室主任由人民武装部部长兼任。 学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主要职责:制定学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实施方案;统筹协调做好宣传动员、体检政考、定兵送兵等工作;落实国家和学校有关优待政策;负责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条 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领导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组织部: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党员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落实退役复学学生优先发展党员的优待政策。 (二)宣传部:负责选树应征入伍学生典型,营造学生应征入伍的校园文化氛围。 (三)教务处: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学籍(入学资格)保留、退役复学(入学)学生、考取军校学生的学籍办理等工作;做好退役复学学生的课程免修、转专业和毕业资格等审查办理工作。 (四)财务处:协助做好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以及应征入伍慰问金等发放工作。 (五)后勤管理处:做好应征入伍学生和退役复学(入学)学生的住宿调整以及假期应征体检学生临时住宿安排。 (六)校团委:负责应征入伍学生团组织关系转接,组织开展爱军拥军校园文化活动。 (七)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应征入伍动员与组织工作,落实国家退役大学生考研究生的优待政策。(见第十一条第五款) (八)创新创业学院: 落实优先享受创新创业教育的优待政策。 第六条 各学院成立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任副组长,学院班子成员与全体专兼职辅导员为成员。 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具体负责学院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组织开展宣传动员、兵役登记、网上报名、体检政考、送兵入伍和退役复学(入学)等工作;按计划完成应征入伍指标,做好应征入伍学生服役期间的跟踪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高度重视应届毕业生应征入伍,积极动员应届毕业生应征、宣传和政策解释等工作。 第七条 征集条件: (一)年龄条件:17至22周岁,应届毕业男生可放宽至24周岁(年龄计算为当年12月31日前)。 (二)体格条件:应符合《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国防部2003年9月公布)和其他有关规定。 (三)政治条件:应符合2014年的《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 第八条 工作程序: (一)兵役登记。我校适龄男性大学生,均应参加兵役登记,具体按照上级要求办理。 (二)应征报名。组织有意愿应征入伍学生登录全国大学生应征入伍网,填写应征报名信息。 (三)初审初检。组织应征报名学生参加学校所在地兵役机关组织的初审初检,合格后确定预征对象。 (四)政治考核。组织预征对象进行政治考核,并指导学生准备相关档案材料。 (五)体检复查。组织预征对象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复检。 (六)预定新兵。应征地兵役机关对体检和政考合格者进行全面衡量,确定预定批准入伍对象。 (七)批准入伍。体检和政考合格的大学生,经公示后,由应征地兵役机关正式批准入伍,发放《入伍通知书》。 (八)役前训练。协助兵役机关做好兵种选定和役前训练工作。 第九条 我校应征入伍学生应按规定办理学籍(入学资格)保留手续: (一)学籍保留:在校生应征入伍凭《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籍可保留至退役后2年内。从学校应征入伍的在校生,由学生本人向人民武装部提出学籍保留申请,人民武装部协同教务处统一办理。从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的在校生,由所在学院在开学一个月内协助学生本人、学生委托人或入伍地兵役机关会同教务处办理学籍保留手续。 (二)入学资格保留:当年被我校录取未报到的应征入伍学生(以下简称新生),应于开学一个月内向教务处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入学资格保留至退役后2年内。入伍新生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或服役期间因身体原因被退回或退役,可持县级兵役机关证明和《录取通知书》,按照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我校应征入伍学生退役后需在学籍管理规定期限办理复学(入学)手续: (一)在校生入伍退役后申请复学、入学的,在校生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就读,新生编入录取专业进行就读。如因专业调整等原因而导致原专业停办,则编入相近或相关专业,已修课程成绩和学分予以承认。 (二)入伍在校生于部队服现役期间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退役后2年内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的,学校不予复学,按自动退学处理。入伍新生退役后重新报名参加高考的,或退役后2年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原入学机会,入学资格不再保留。入伍新生在入伍后因政治原因或拒绝服兵役被部队退回、服役期间受到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贯彻落实国家对应征入伍学生的优待政策: (一)按照国家和地方对应征入伍学生资助标准和要求,落实应征入伍学生的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和退役复学学生的学费减免工作。对当年入伍的在校生,学校发放一次性慰问金;对当年退役复学学生,学校根据其服役期间表现,可直接获评“参军报国”荣誉称号。 (二)在外实习或暑假返校参加应征入伍体检复检的学生每人发放体检差旅补助费500元。 (三)对退役复学学生予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训练、军事理论和社会责任教育等相关课程,直接获得相应学分,成绩可按95分计算。 (四)退役复学学生申请转专业可不参加转专业课程考核,申请转专业时应充分考虑拟转入专业的教学资源限制和专业课程学习。若教学资源不能满足退役复学学生申请转入人数,一是按照学生在部队立功受奖数从高到低排序安排,二是原一本录取的退役复学学生优先。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 2.免费定向生、专升本学生等特殊类型招生; 3.文理科互转。 学生转入新专业,按新专业培养方案学习;已修读的公共必修课学分计入总学分;已修读原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与转入专业相同,则带入转入专业记载学分;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后,方可准予毕业。 (五)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分按照上级规定执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六)按照党员发展的组织程序,在部队表现优秀的退役复学学生可优先参加党校培训,并作为发展对象进行教育培养考察,优先推荐入党,不受成绩排名限制。 (七)对有意愿创业的退役复学学生,优先安排参加创新创业教育培训;有创业项目或已注册公司的优先安排入驻创业孵化园,并予以相应的创业扶持。 (八)四年制(医学类及医学技术类除外)的毕业班学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视为毕业实习,由本人撰写服役总结,经部队审核同意后,所在学院认定实习合格,报教务处备案,并获得相应学分,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可在部队完成。对于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大学生应征入伍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应征入伍学生管理暂行规定》(校政〔2017〕95号)同时废止。凡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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