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
发布人:李鸿显 发布时间:2020-04-23 浏览次数:199 |
校政〔2020〕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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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级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20年4月22日
皖南医学院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结合起来,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现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皖南医学院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包含以下奖项:学业优秀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体育活动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文艺活动奖学金、团学工作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 第三条 第二条列举的各项奖学金可以同时申请、同时兼得。各项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在同一学年度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只规定奖学金申报的基本条件。二级学院应根据学校文件要求,结合各自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奖学金具体评选细则,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公布后报学生处备案。 第二章 评审机构第五条 学校成立本专科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学生处处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担任,成员由教务处、财务处、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组成,全面领导评审工作,审定评审结果。学校设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具有代表性的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学生代表组成,具体负责评审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一)负责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二)审查评审程序是否规范; (三)审查获奖学金学生是否符合条件; (四)审议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 (五)受理学生在奖学金评定中的举报和投诉事宜; (六)负责向评审领导小组提交评审意见。 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组(学生处),负责评审具体事宜:一是审核材料是否规范完整;二是评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是否符合上级和学校文件规定。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本专科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工作秘书、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具体评审工作,按程序上报材料。 第三章 评选基本条件第八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校连续学习一学年以上的,且具备以下条件,可以获得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正确的政治立场; 2.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皖南医学院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遵纪守法,举止文明;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诚实守信;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及格及以上(确实丧失运动能力、被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除外)。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标准》优秀等级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评定各项奖学金; 5.按规定缴纳学费,无拖欠学费行为。 第九条 在评选学年度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奖学金评选: 1.未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者; 2.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仍在处分期内者; 3.必修课有不及格者不得参评学业优秀奖学金,必修课有二门以上(含二门)不及格者不得参评其他奖学金; 4.由教务处认定的考试违规、违纪受处理者; 5.有课程缓考者(因病住院的学生凭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因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的学生凭相关部门证明、因直系亲属病危病故情况的学生除外); 6.体质健康测试成绩不及格者(免予执行《标准》的学生除外)。 第四章 评选标准和比例第十条 学业优秀奖学金 奖励学业成绩优秀(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CET4成绩≥425分,专科生CET4成绩不作要求)的学生,学业优秀奖学金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其中: 一等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奖励金额为3000元/人; 二等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1500元/人; 三等奖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12%,奖励金额为800元/人。 第十一条 精神文明奖学金 奖励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诚实守信、乐于奉献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十二条 体育活动奖学金 奖励在体育竞赛、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或者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标准》优秀等级的学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 奖励在创新创业、科学研究、技能竞赛、专利发明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十四条 文艺活动奖学金 奖励在文化艺术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十五条 团学工作奖学金 奖励在学生工作和共青团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学生(评选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两学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奖学金 奖励在热爱劳动、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参评学生数的4%,奖励金额为500元/人。 第十七条 学校核定奖学金金额及名额至各二级学院。除学业优秀奖学金外,其他各项奖学金获奖人数不足额者,学院在不突破奖学金总额、不降低相应奖学金评选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其他各项奖学金评选人数,调整后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数的2%—6%。 第五章 评选与表彰第十八条 奖学金评选实行公开申报和组织推荐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十九条 评选工作应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达到激励先进,促进学生成长成才的目的。评选程序如下: 1.组织动员。二级学院根据学校统一安排,向全体学生公布评选细则及程序,并组织、动员学生开展申报工作。 2.个人申请。学生本人对照评选条件,填写申请表。 3.年级(专业)评议。年级(专业)按规定的评审条件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年级(专业)范围内反馈或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院评审小组。 4.学院推荐。二级学院评审小组审核各年级(专业)评议结果及推荐材料后,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确定学院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校评审工作组(学生处)。 5.学校评审。学校评审工作组(学生处)对二级学院建议名单进行初审后,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查;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形成评审报告,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院长办公会集体会议研究、通过获奖名单。 第二十条 学校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予以表彰,并给予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起施行。《皖南医学院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校政〔2018〕60号)同时废止。凡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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