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修订)》的通知 |
发布人:李鸿显 发布时间:2020-04-24 浏览次数:121 |
校政〔20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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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级部门、单位: 现将《皖南医学院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20年4月22日
皖南医学院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把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结合起来,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现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等有关精神,结合我校人才培养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皖南医学院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包括: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参军报国等。除“参军报国”荣誉称号外,各项荣誉称号在同一学年度内不能同时兼得。 第三条 学校原则上只规定荣誉称号申报的基本条件。二级学院可根据学校文件要求,结合各自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学院荣誉称号具体评选细则,学校可直接授予为学校争得荣誉和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荣誉称号。 第二章 评选基本条件、标准和比例第四条 三好学生从评选学年度内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中产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并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必须获得学业优秀奖学金;至少兼获精神文明奖学金、体育活动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文艺活动奖学金、团学工作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中的两项。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可参评三好学生荣誉称号。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学年度担任学生干部两学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5%,评选范围为: 1.学生党支部委员、校团委委员、院分团委委员、团总支委员和班团支委; 2.校直属团学组织(包括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大学生艺术团等)的部长及以上干部; 3.院学生会、年级学生分会的部长及以上干部;班级委员; 4.实习队干部和寝室长。 优秀学生干部申报条件除须符合本条规定的任职要求外,并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学习成绩排名位于所在年级(或专业)的前50%;至少获学业优秀奖学金、精神文明奖学金、体育活动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文艺活动奖学金、团学工作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中的一项。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可参评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第六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学生人数的1%,并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1.获得精神文明奖学金和学业优秀一等奖学金;至少获体育活动奖学金、科技创新奖学金、文艺活动奖学金、团学工作奖学金、社会实践奖学金中的一项;专业学习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 2.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可参评三好学生标兵荣誉称号;专业学习成绩平均在90分以上。 第七条 荣誉称号的评定,要突出对综合素质的要求,按综合考评成绩排名从高到低推荐。综合考评成绩=学习成绩*52%+6个单项*48%(精神文明、体育活动、科技创新、文艺活动、团学工作、社会实践6个单项成绩各占8%)。 第三章 评选与表彰第八条 荣誉称号的评选实行公开申报和组织推荐的原则,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学校对获得上述荣誉称号的学生通过颁布表彰文件、颁发获奖证书、召开表彰大会等形式予以表彰。 第四章 附 则第十条 省“双优毕业生”评选按照《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品学兼优毕业生评选办法》(教学〔2004〕7号)等文件执行。对当年退役复学学生,学校根据其服役期间表现,可直接获评“参军报国”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评审机构参照《皖南医学院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校政〔2020〕32号)第二章执行。评选程序参照《皖南医学院本专科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办法(修订)》(校政〔2020〕32号)第五章第十九条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文起施行。《皖南医学院本专科学生荣誉称号评选办法(修订)》(校政〔2018〕61号)同时废止。凡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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