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发布人:李鸿显 发布时间:2020-05-11 浏览次数:85 |
校政〔202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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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20年4月29日
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经2020年4月29日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创新活力,确保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科学基金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金发财〔2019〕31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优化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科技重大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等科研资金管理的通知》(皖财教〔2019〕839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来源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各级各类项目(包括学校设立的科研项目),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的上述来源项目,项目立项批文发布后即视为已经立项。 第三条 科研项目资金需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资金进入我校账户后,即应登记在册,分类管理,分项设账。科研项目资金支出应合法、合理,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开支范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确保相关职能部门、单位有效行使管理和监督权限。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制定和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评价;负责对申报科研项目资金预算编制进行指导,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力度,提高科研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或直属附院(以下简称二级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的科研项目实施工作,督促科研项目资金预算执行,对相关科研经费承担监管责任;合理归集和开支本单位科研项目管理费,审核绩效支出,配合科研处对科研项目进行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科研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项目负责人应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任务书(合同)使用资金,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并配合做好项目结题验收及绩效评价,设置科研项目资金预算和会计核算专门人员,为科研人员的项目预决算和经费报销提供财务审核和指导等。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项目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采购、入库、使用和处置管理。 第十条 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进行监督审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三章 科研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和预算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资金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根据科研项目资金支出需要,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印刷出版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具体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范围以项目主管单位科研项目经费支出科目要求为准。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经费按照《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校政〔2019〕56号)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的编制项目预算,合理安排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出预算按照资金支出范围编列,不得列支没有编制项目预算的支出,确保专款专用。办公费、招待费、考察费、电话费、网络费及汽油费等费用不得在科研项目资金中列支。 (一)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避免重复购置。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购置常用办公设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等)、公私两用物品(手机、平板、照相机、摄像机、电子阅读器、音响等)。确因项目需要必须购置相关设备的,在不违背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下,由项目负责人在编制预算的同时,提交购买申请,列明购买品名、数量、参数等相关信息,说明购置必要性,由所在二级单位组织3-5名同行专家论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确认,由科研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需要招标采购的,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现行采购管理办法统一采购。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存储、传递、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四)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五)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六)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及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限额标准按照《皖南医学院科研业务差旅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乘坐交通工具等级标准表》执行(标准见附件1)。允许项目聘用人员、学生等不具备公务卡申请条件的人员因执行项目任务产生的差旅费不使用公务卡结算,按照“三类人员”标准执行。 外单位专家、学者或其他人员来校交流、访问发生的差旅费,原则上应回原单位报销。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可在项目预算限额内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受邀人员交通费和住宿费,其标准参照校内同等级别人员执行,由项目负责人签字证明,项目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但不发放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因项目研究需要举办的小型学术会议、研讨会、座谈会等科研会议,须在预算中明确会期与规模,并按规范流程审批。部门性会议由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负责审批;全校性会议由所在部门审核后,报科研处审批。涉及外事会议须同时报外事处审批,哲学社会科学类会议须同时报宣传部审批。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见附件2。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打印费、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劳务费:指参与项目研究的没有工资性收入的在校学生和项目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本单位在职或在编人员不得发放劳务费(如与上级政策、制度不一致的,以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为准)。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具体标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安徽省当年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学生参与科研课题研究劳务费标准参照加班费标准,据实发放。 (九)专家咨询费:指用于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和科研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128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据实编制,并按照规定渠道拨付,具体标准见附件3。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严格按批复预算的开支范围、标准和项目研究计划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确因科研工作需要需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根据“放管服”基本原则,兼顾规范和效率,按照如下规定进行: (一)设备费预算总额一般不予调整,设备费内部预算结构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二)项目直接费用除设备费以外科目实行分类总额控制。其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等科目在实施中按一类管理(以下简称一类),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其他支出按二类管理(以下简称二类)。 (三)两大类之间原则上不可进行互相调剂使用,主管单位另有规定的按主管单位具体规定执行。自然科学类科研项目对应的一类、二类各支出科目,同一大类内部支出科目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对应的一类内部支出科目之间可以相互调剂使用,对应二类内部支出科目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可以调减用于项目其他科目支出。 (四)符合以上规定的预算调整,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预算表和收支明细填写《项目支出经济科目调整备案表》(见附件4),根据填报注意事项要求,报科研处、财务处备案审核后执行。 (五)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合作单位之间预算调整,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 (六)经费预算调整后,项目负责人需在中期检查(年度报告)和结题决算时予以专门说明。 (七)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予调整。 第十四条 经费配套。三类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安徽省高校科学研究项目除外)资金由学校按直接费用金额1:0.5比例在项目立项后一次性予以配套资助,直属附院人员主持的项目配套资金由直属附院统筹安排。 (一)学校不提取配套资金管理费,项目所在二级单位可提取配套资金的5%作为二级单位的科研管理费,用于支付所在二级单位各类科研项目立项评审、结题验收以及在科研项目管理与组织中发生的费用。各部门科研项目管理费的使用由部门“一支笔”负责审批。 (二)配套资金独立建账,单独核算。配套资金的支出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在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前提下根据科研项目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支出范围为科研项目直接费用和科研管理费。 第十五条 项目组应执行国家有关科研资金支出管理制度,按支出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要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情况下,对野外科考、心理测试等难以取得发票的,可不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需提供有效证明真实性的相关材料,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 第四章 科研项目资金的报销与审批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资金收支按照“分项管理,分级授权,逐级审批,分级负责”的管理原则,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科研项目组(课题)负责人本人及直系亲属经办的支出应当报上一级审批人审批。 科研项目资金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支出由项目组(课题)负责人(“一支笔”)负责审批;10000-30000元(含30000元)支出由项目组(课题)负责人审核,由所在学院“一支笔”审批,直属附院所属项目由附院分管科研领导审批;30000—50000元(含50000元)支出需科研处“一支笔”审批,直属附院所属项目需附院院长审批或院长授权分管科研院长审批;50000—100000元(含100000元)需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100000元以上需报校长审批。 其中,科研项目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支出2000元以内(含2000元), 由项目组(课题)负责人审批;2000元—5000元(含5000元),需所在学院(部)“一支笔”审批,直属附院所属项目由附院分管科研领导审批;5000元—8000元(含8000元)需科研处“一支笔”审批,直属附院所属项目需附院院长审批或院长授权分管科研院长审批;8000元—10000元(含10000元)需报分管科研校领导审批。10000元以上需报校长审批。 第十七条 项目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设备、图书等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需要履行资产入库及领用手续后方可办理报销。一般由项目组进行使用和管理,学校有权进行调配。项目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规范科研资金支出审核制度,严格票据审核。在各类科研经济业务中,经办人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票据,涉及物资采购的,须附相应明细清单;在验收审核和审批过程中,验收人、项目负责人、各级审批人要按规定严格审核发生的经济事项、报销票据,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防范和杜绝违规违法现象。 第十九条 严格科研项目资金外拨管理,科研项目的外拨经费支出应当严格以合作(外协)项目合同为依据,按照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经科研处、财务处审核报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我校作为责任单位的项目间接费用原则上不予外拨,外拨经费不再享受经费配套及科研奖励。学校内部因检测、化验、加工及成本分摊等产生的费用,可以在校内进行划转结算。 第五章 科研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科研项目资金,原则上不得随意变动支出。科研项目进行结题时,必须进行财务结算,项目负责人需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款项,报销或归还暂付款。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经费预算和开支情况,按规定如实编制财务决算报告,决算报告必须做到账实相符、账表一致。决算报告经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提交科研处审核。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按照《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18〕22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 项目主管部门因某种原因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或项目组由于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终止或撤销原定项目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所在部门、科研处报告,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并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资金决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项目,使用科研项目资金。项目负责人出现调出、辞职、退休、离世等情况,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应在六个月之内提出对该项目负责人名下所有科研项目资金的处理意见,交科研处审批。若无法确认新的项目负责人的,经费由学校统筹管理。 第六章 科研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加强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应对科研项目资金支出、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科研项目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审计结果,将作为配套资金核拨、项目结题验收及科研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规范项目资金支出,定期将科研项目(课题)资金预算及使用情况在课题组内公开,避免因内部监管缺失导致的挪用、挤占、截留等违规使用项目资金行为。 第二十六条 接受项目主管部门专项审计或各类财务检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部门须按照审计或检查的要求提供科研经费有关项目资料,配合监督检查,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第二十七条 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若与项目主管部门最新下达的管理办法不一致,按项目主管部门管理文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17〕98号)同时废止。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20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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