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布人:李鸿显 发布时间:2020-06-03 浏览次数:113 |
校政〔2020〕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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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皖南医学院合同评审表 2.皖南医学院合同审批报备表
皖南医学院 2020年6月2日
皖南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以学校名义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和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类负责”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 合同归口管理 第五条 学校根据业务和职能,分别授权以下单位为合同归口管理部门: (一)办公室(党办、校办)负责涉及其管理事务内容的合同管理; (二)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各类聘用、师资培训等事务内容的合同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招生、学生实习等涉及其管理事务内容的合同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让,科研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合同管理; (五)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试剂耗材、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以及由其组织的采购项目等合同管理;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工程服务,后勤保障服务等合同管理;
如上述业务经学校集中采购程序的,国资处负责协助合同管理。 第六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归口业务范围内合同资料审查、纠纷处理、备案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合同签订与履行 第七条 学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审核,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印章管理部门用印存档。 第八条 学校(包括各部门、单位)在以下情形下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一)学校作为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二)学校作为采购人采取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三)学校资产出租出借; (四)学校作为采购人自行组织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采购; (五)经济事项标的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且履约时间超过30天; (六)学校(包括各部门、单位)和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约定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承办部门在合同文本起草、谈判、拟定、履行等过程中,须对合同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开展调研核实,归口管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定,保证合同条款内容真实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 第十条 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查草拟的合同文本,必要时进行合同评审。合同评审工作由承办部门组织,归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参加,在《皖南医学院合同评审表》中签署评审意见。经济类合同会签需财务处、审计处和国资处等部门签署评审意见。重大事项合同会签邀请学校法律顾问参与,并由承办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请学校集体决策。 5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合同、10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维修工程采购合同,须组织合同评审(政府采购制式合同除外)。合同评审重点关注合同主体、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学校利益,合同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否明确等。 第十一条 合同签订履行审批手续。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有关责任人应全面审查合同报批稿内容。 经评审的合同,填报《皖南医学院合同评审表》,履行合同审批;未经评审的合同、政府采购制式合同及校内标准化采购合同,填报《皖南医学院合同审批报备表》,按财务审批权限履行合同审批报备程序。 第十二条 合同协商、谈判、评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由评审组织部门记录并妥善保存,同时报送至校办公室或国资处归档备案。 第十三条 学校合同由校长(法定代表人,以下统称“校长”)签订,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学校合同签订权限: (一)校长签订“三重一大”类、金额300万及以上的合同。 (二)校长授权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1.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签订分管范围内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合同。 2.校办公室(党办、校办)、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科研处、国资处、后勤管理处及学校指定的其他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归口管理业务范围内、50万元以下的合同和非经济事项类合同。 第十五条 校办公室(党办、校办)和国资处为合同印章管理部门,分别管理学校公章和合同专用章,根据职责分工,为合法签订的合同文本用印登记并定期归档。 合同未明确使用学校公章的,统一使用学校合同专用章。 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签订的经济事项合同,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并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完全负责,持《皖南医学院合同审批报备表》到国资处办理用印手续。 非经济事项类合同根据合同用印类别,由承办部门持《皖南医学院印章使用审批单》或《皖南医学院合同审批报备表》,到校办公室(党办、院办)或国资处办理合同用印手续。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办部门应依法履行合同。有关归口管理部门必要时对承办部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履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应及时纠正。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相关合同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财务处负责合同收付款、开具票据等工作。 第四章 合同纠纷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谈判。协商一致的,签订书面协议;协商无法解决的,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九条 学校授权处理合同纠纷的,应当取得校长书面授权委托书。未经授权,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对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五章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条 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法律效力。未经合同当事人各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 因政策调整或出现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发现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向学校及时报告,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范围内与对方先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协商无法解决的,可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六章 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持有合同文本不得少于四份,承办部门留存三份(其中提交财务处一份、归口管理部门一份),印章管理部门归档一份,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留存。相关部门应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三条 印章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用印及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合同电子文本,登记合同订立变更情况,定期归档。 第七章 纪律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授权代理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学校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合同责任追究制度。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学校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学校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处理或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校纪检部门和审计部门为合同监督部门,负责经济合同日常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合同监督部门或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全校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皖南医学院附属单位等对外签署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经学校党委会议或校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对外合作协议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登记备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党办、院办)和国资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规定》(校政〔2015〕5号)、《皖南医学院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17〕17号)同时废止。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20年6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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