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
发布人:李鸿显 发布时间:2015-07-02 浏览次数:199 |
校学位〔2015〕1号 为加强学科、学位点建设,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试点工作的意见》(学位〔2014〕1号)和《安徽省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动态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皖学位〔2015〕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学位授权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以下简称“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长效机制,培育强化学位授权点的质量意识,自主调整学科专业结构,推动学校学位授权体系建设的内涵式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质量优先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以学校现有学科的发展现状(培养质量、导师队伍、科研水平等)为基础,以保障学位授权点建设质量为前提,引导和鼓励学位授权点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二)需求导向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要以满足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前提,在全面深入分析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需求的基础上,结合学校办学发展形势,从战略上有针对性地对学校学位授权点进行调整。 (三)特色发展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应注重与行(企)业发展、社会就业需求、科技发展前沿趋势相衔接,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着力打造新兴学科和特色学科,调整优化学科结构,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四)有序推进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应结合学校实际,在各学位授权点自愿与政策调控相结合的基础上,准确把握调整的方向、力度和节奏,统筹兼顾,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确保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调整方式 (一)调整范围 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范围为: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类别。 (二)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方式 1.由学位授权点主动提出或在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的基础上,学校聘请同行专家评议,评议结果不合格的学位授权点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三)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方式 1.各学院、附院按一级学科学位授权点及专业学位授权类别的要求进行申请; 2.学校聘请同行专家,根据学位授权点的基本条件和学校其他规定要求,对申请增列的学位授权点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同行专家中,来自外单位的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每年1月,由学位授权点主动提出或学校将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评议为不合格者,列为拟撤销学位授权点,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每年2月,各学院、附院组织本单位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申报工作,申报材料报送学校。 (三)每年3月-4月,根据各学院、附院申报材料,学校组织同行专家评审,确定拟自主增列学位授权点,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四)每年5月,学校明确拟主动撤销和拟自主增列的学位授权点,上报省学位办。 五、相关规定 (一)撤销某一级学科(尚未获得硕士学位一级学科授权)下所有硕士学位授权二级学科,视同撤销一个硕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撤销后增列的硕士学位授权学科,应为与撤销授权点所属学科不同的其他一级学科。 (二)学校拟增列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不得超过主动撤销学位授权点的数量。主动撤销的学位授权点,不得在五年内再次通过动态调整的办法增列为学位授权点。 (三)经批准增列的学位授权点在批准授权三年后,由省学位委员会进行复核。学位授权点经复核被撤销的,学校不能再通过本动态调整办法增列其他学位授权点。 (四)对撤销的学位授权点在三年内实行有限授权。在有限授权期内停止招生,但保留对已招收研究生的学位授予权。三年期满后完全撤销授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学院、附院及学位授权点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充分发挥导师组的作用,结合学位授权点评估安排,认真实施,有序开展本单位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工作。 (二)建立健全学位授权点评估制度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及《皖南医学院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学位点评估制度,切实发挥学位授权点评估和动态调整在学位授权点建设中的调控作用。 对新增的学位授权点,学校将在招生计划安排、师资队伍建设、科研创新、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和专业结构调整改造项目等方面予以支持,切实提高新增学位授权点建设水平和服务学校发展的贡献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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