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公务普通护照及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人:李鸿显 发布时间:2021-01-14 浏览次数:220 |
校政〔2021〕2号
窗体顶端 各处级部门、单位:《皖南医学院公务普通护照及通行证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6日第1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学习贯彻落实。
皖南医学院 2021年1月7日
皖南医学院公务普通护照及通行证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公务普通护照及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的管理,严格规范操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和外交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关公务普通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经省外办授权,皖南医学院、皖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和皖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人员所持有的公务普通护照和因公赴港澳通行证(以下简称因公证照)由皖南医学院统一收缴和保管。 第二条 因公证照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归口管理,皖南医学院因公证照申办和管理工作由皖南医学院外事处负责,并由专办员办理具体业务,严禁个人或委托其它单位办理。 第二章 因公证照的申领和要求 第三条 因公证照的申领必须有相应的公务出访任务,且按现行规定办妥出国(境)任务的所有审批手续。 第四条 材料齐全,符合颁发条件的,省外办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因公证照。 第五条 因公出访人员再次使用证照时,必须出具出国(境)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否则不予办理证照借用手续。 第三章 因公证照的管理 第六条 校本部、第一附属医院(弋矶山医院)及第二附属医院人员因公证照由外事处统一保管。 第七条 外事处建立因公证照收缴使用登记制度,并按类别统一编号,对所保管的因公证照做好登记、造册工作,严格履行借用和归还手续。 第八条 外事处建立因公证照使用情况跟踪管理流程,定期向安徽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汇报。 第四章 因公证照的收缴 第九条 因公出访团组出访期间,应当指定专人统一保管证照。出访人员回国后7日内,由派员单位负责收回因公证照,与出访工作总结一并交于外事处。外事专办员登记入库并网上登记归还。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因公证照。对逾期不交或拒不上交者,由学校自逾期5个工作日内向省外办报告,省外办注销持有人的因公证照。两年内停止办理当事人证照申请,并按规定追究其所在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条 参加“双跨”团组人员的因公证照由参团人员在回国后7日内交还至外事处统一保管。 第十一条 领取因公证照后因故未出访者,自出访任务确定取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证照交回外事处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 对过期、失效的因公证照,由外事处负责清理和造册登记,报省外办申请注销,由外事处处长、经办人及见证人签字,将过期护照、通行证进行销毁处理。 第十三条 持有有效签证的失效因公护照等同于有效因公护照管理。 第十四条 曾办理过因公证照的教职工,因工作调动或离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在办理离职或离退休手续时向外事处报备,由学校报省外办申请注销因公证照。 第十五条 出访人员应妥善保管因公证照,不得损坏、涂改,严防遗失。如在境内遗失,持有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及时向外事处报告,同时学校应自遗失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省外办书面报告,省外办按照公务普通护照和通行证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如在境外遗失,持有人应立即向中国驻当地的使领馆、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特派员公署和学校报告,同时学校向省外办书面报告,省外办按照公务普通护照和通行证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对丢失护照人员或单位的出国申请,发照机关原则上15天内不予受理;对未及时报告的人员或单位,情节严重的,发照机关可视情加重处罚。 第十六条 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证照,严禁持在公安局办理的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教学科研人员出国(境)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应持因公证照。特殊情况需持因私证照出国(境),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严禁因公出访人员同时持有因公和因私证照出国(境)。若出访人持有因私证照,出访前必须将因私证照交外事处暂时保管,待其回国交回因公证照后,再退还其因私证照。 第十七条 校本部及两所直属附属医院违反本规定的直接责任者,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外事处。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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