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南医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暂行规定》 |
发布人:李鸿显 发布时间:2015-07-01 浏览次数:369 |
校政〔2013〕55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暂行规定》已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3年4月27日
为进一步推动开放办学,规范我校学生出国(境)学习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我校按校际交流与合作协议约定派出学习的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 二、申请办法 (一)申请者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思想品德优秀,身心健康,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较强的独立学习和生活能力; 2.外语水平(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优良,并符合交流学校的入学要求; 3.具有一定的科技创新能力,良好的协作精神; 4.有能力承担交流学校规定的相关费用及往返旅费等; 5.本人自愿,家长同意。 (二)申请材料 出国(境)交流学生需向校外事办公室递交以下申请材料: 1.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申请表; 2.学习成绩单(加盖教务处公章); 3.中文简历一份; 4.外语水平能力证明; 5.学生出国(境)学习家长意见书; 6.学生出国(境)学习计划书; 7.国(境)外交流院校所需其他材料。 三、选拔办法 (一)选拔机构 教务处及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具体出国(境)学生的选拔工作。 (二)选拔程序 根据学校与国(境)外院校交流与合作协议要求,采取公布项目、自愿报名、公开选拔、择优录取的选拔办法。 1.报名 校外事办公室发布选拔公告,相关学院受理学生的报名申请。 2.公开选拔 相关学院依据本暂行规定及其他相关要求对申请者进行公开选拔,确定初步名单。 3.复审 教务处对初审合格者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由校外事办公室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4.公示 校外事办公室对选拔结果进行公示。 5.录取 国(境)外交流院校审核交流学生材料,审核合格后反馈校外事办公室,校外事办公室告知所在学院。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四、学生派遣 (一)出国(境)学生据校外事办公室的通知,及时提供国(境)外交流院校所需要的材料。 (二)通过审核的学生申办因私出国(境)护照(证件)及其他相关证件。 (三)校外事办公室与国(境)外院校联系,落实接机、入学、学习安排等工作。 五、学籍管理 (一)出国(境)学生离校前持交流院校的录取通知或相关证明,到教务处办理出国(境)交流学习相关手续。 (二)交流学习期间,学生如中途放弃交流学习,须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学习。 (三)出国(境)学生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后,因故未能赴交流学校学习的,应在两周内与教务处联系,办理相应的学籍管理手续。 (四)学生国(境)外交流学习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五)学生结束交流学习后,学生处须将学生在外学习证明放入学生档案。 六、学分认定 (一)学生出国(境)前,应填写《皖南医学院出国(境)学生学分认定申请表》,根据我校专业培养方案,确定交流学校课程,经所在学院组织专家鉴定,确认与我校专业培养方案对应课程,送教务处审核。教务处根据学籍管理规定完成课程及学分认定。 (二)学生出国(境)学习期间所修科目的学分,经教务处审核予以承认。 (三)学生交流学习的成绩,由教务处根据交流学校提供的成绩单进行成绩录入。根据专业培养方案,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未修课程回校后须补修。 七、纪律要求 (一)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民族尊严,遵守外事纪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习所在国(地区)的法律法规和交流院校的规章制度。 (三)参加校外事办公室组织的有关出国(境)知识培训和行前教育。 (四)交流学习期间,应与校外事办公室和所在学院保持联系;交流学习结束后,应按期返校,否则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出国(境)学生返校后,应及时向所在学院报到,并向校外事办公室上交出国(境)学习总结。 八、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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