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 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人:李鸿显 发布时间:2021-06-10 浏览次数:70 |
校发〔2021〕55号
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党组织;行政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已经2021年6月3日第22次党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学习贯彻落实。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 皖南医学院 2021年6月4日
皖南医学院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 失范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2021年6月3日第22次党委会议审定)
为进一步规范教师履职履责行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新时代教师道德风尚,努力建设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的通知》(教师〔2019〕10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皖教工委〔2020〕98号)及《皖南医学院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实施办法》(校发〔2018〕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全省教育大会精神,把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队伍素质的第一标准,把师德师风建设要求贯穿教师管理全过程,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师德考评,切实提高师德师风建设水平,全面提升教师师德师风素养,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治教、依法执教,坚持严格管理监督与激励关怀相结合,保证教师队伍建设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找准防控点,增强师德师风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 (三)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四)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体教职医护员工,包括事业编制、编外聘用和各类特聘、外聘人员等。 四、师德师风负面清单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统一、伤害民族情感和国家尊严等国家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违背诚信契约精神,不履行社会服务责任和义务,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四)背离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低级庸俗文化、非法出版物,组织或参与“黄赌毒”、封建迷信、邪教活动等。 (五)通过课堂、论坛、讲座、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六)在学校传教、举行宗教活动、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等。 (七)违反教育教学纪律,敷衍教育教学,或从事未经批准的兼职兼薪,影响教育教学工作。 (八)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无关的事宜。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 (十)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 (十一)在组织或参与国际交流、合作过程中,违反外事纪律或要求,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十二)以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方式获取教科研项目,或抄袭、伪造科研数据、资料,编造、剽窃、侵吞、非法买卖学术研究成果,或学术研究成果重复发表。 (十三)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采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或妨碍他人科研活动,压制打击不同学术流派和学术观点,恶意诋毁他人。 (十四)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学生资助及考核评价、岗位聘用、职称评聘、项目申报、评奖评优等工作中伪造相关信息、弄虚作假,或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 (十五)违规使用教学科研经费,利用教学科研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六)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学生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七)利用教师身份或岗位权力,或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校名(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八)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行为。 五、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方式 (一)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批评教育。以谈话方式指出问题,并责令整改。 2.责令检查。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3.诫勉。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4.组织处理。对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采取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等措施;兼任有关职务的,还可以采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 5.纪律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6.撤销、丧失教师资格。 上述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依据规定合并使用。处理方式有影响期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根据具体情节及危害程度,综合确定处理方式。 对情节严重,应当追究责任的,依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应先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党纪处分。应当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报请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撤销、丧失其教师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同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情节轻微,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处分;或者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免予处分、减轻处分,以及具有本办法五(三)1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方式。 发现教师存在违反职业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该教师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对其提醒谈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理 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2.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师德失范问题的。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情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2.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3.包庇同案人员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五)师德失范行为被查实的,除情节轻微免予处理,或被处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的外,在受处理当年及影响期内,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干部选任以及人才计划、科研项目申报等方面的资格。担任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处理。限制招生、停止招生的期限不得低于24个月。 六、师德失范行为处理权限及流程 (一)各二级党组织为师德失范行为举报受理单位和调查取证单位。受理单位接到群众举报或自行发现线索后,须在第一时间报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纪委办,并开展调查核实取证。受理单位经会议集体研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上报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和纪委办。 (二)涉及意识形态的,由宣传部协查。涉及教育教学方面的,由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协查。涉及学术道德的,由科研处协查。涉及处级领导干部的,由组织部、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纪委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涉及辅导员、班主任的,由学工部、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纪委办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三)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调查情况,按照处理决定作出的权限规定,对师德失范行为进行处理: 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给予诫勉的,由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纪委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决定。 给予组织处理的,提交学校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 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给予撤销、丧失教师资格的,依照《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权限、程序作出。 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师德失范行为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或纪委办递交书面申诉材料,提供新证据,由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纪委办牵头组织复核和答复。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五)处理决定作出后,及时通知受处理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并可在一定范围内宣布。涉及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变更的,相应手续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受处理教师是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民主党派成员的,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或单位通报。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将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是处级领导干部的,还将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六)师德失范行为处理,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七、监督与责任 (一)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师德师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教师师德师风教育和考核督查。学校将师德师风建设情况及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情况纳入二级单位党建考核和事业考核、二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对各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1.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2.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3.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4.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5.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6.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出现上述问题,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所在二级单位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三)被问责的二级单位、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二级单位应当深刻汲取教训,明确整改措施,认真整改到位。作出问责决定的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督促检查,推动以案整改。 八、其他 (一)正确对待受处理的教师和被问责的领导人员,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教师和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二)未经允许,当事各方均不得公开调查核实的相关内容。 (三)直属附院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21年6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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