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4〕13号
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党组织:
《皖南医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24年1月12日第2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
2024年1月15日
皖南医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工作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充分调动广大师生医护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干净担当、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执行,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公立医院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把政治靠得住、工作有能力、作风过得硬、师生信得过的干部选拔到处科级岗位上来;把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和卫生工作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医护员工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学校事业发展能力,结构合理、善于学习、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团结协作、勤政廉政、富有活力的坚强领导集体。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
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推进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处级干部和校本部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直属附属医院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实施办法由直属附属医院党委自行制定,经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二级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的领导班子换届选举时,班子成员的选拔任用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五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工作职责,切实发挥把关作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干部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献身高等教育和医疗卫生事业,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学校发展规划与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广大师生医护员工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师生医护员工,自觉接受党和广大师生医护员工的批评、监督,加强党性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七)处级干部应富有改革创新精神,注重师德师风、医德医风建设,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丰富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或者适应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要求的管理知识;正职领导干部,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科级干部应具有较好的业务工作能力,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执行力,积极主动地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有一定的高等教育管理经验或者适应教育、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要求的管理知识。
第七条 从管理岗位提任的处科级干部还应分别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其中提任直属附属医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应当具有十年以上工作经历;提任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在本校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的,应当具有在本校一年以上工作经历且不处在试用期间;
(三)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职务的,一般应有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同时原则上应有思政课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
(四)提任教务处、科研处、二级学院等具有较强学术性、专业性的行政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同时原则上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提任上述部门或单位行政副处级职务的,根据实际情况、发展需要、班子结构等,可从具有相应专业背景或相应岗位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中提任不超过1人;提任直属附属医院院长的,应当具有双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提任直属附属医院分管医疗、科研、教学等相关业务工作副院长的,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提任的处科级干部应当经过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资格要求。担任二级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处级职务的,除具备规定资格外,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及有关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工作条例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从专业技术岗位提任的处科级干部,其任职资格应当符合第七条第(二)(四)(五)(六)(七)项规定,原则上应有思政课教师、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提任正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博士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二)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
(三)提任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位、在本校一年以上工作经历且不处在试用期间;
管理工作经历是指:二级党组织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副主任,直属附属医院科(病区)主任、副主任,临床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辅导员等岗位工作经历。
第九条 干部应当逐级提拔(专业技术人员符合提任资格的除外)。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本职岗位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在相关领域学术造诣高、学术影响力大,属于国家级高端人才。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岗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任职试用期未满或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注重和地方的干部交流。选派到校外挂职锻炼、驻村帮扶、乡村振兴以及在重大突发工作中表现特别优秀的干部,可优先选拔任用。
注重从有教学、科研、医疗、辅导员等一线经历的基层人员中选拔干部,注重从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和医疗骨干中选拔业务干部。
第十一条 除上述条件和资格外,选拔任用干部还须具备相应岗位补充条件。岗位补充条件另行制定。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十二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科级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校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三条 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核定的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缺配情况和处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党委组织部会同相关二级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缺配情况和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
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将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后,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校党委书记专题会议上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关事项。
第十六条 研判和动议时,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如确有必要,也可以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作为产生人选的一种方式。处科级职位出现空缺且学校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或者配备结构需要干部的,可以通过公开选拔产生人选;处科级职位出现空缺,学校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需要进一步比选择优的,可以通过竞争上岗产生人选。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一般适用于副职职位。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坚持组织把关,突出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工作实绩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票数取人。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设置的资格条件突破规定的,须经上级组织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七条 选拔任用干部,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科级干部的民主推荐由各二级党组织负责实施。
第十八条 处科级干部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拟任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干部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四)党委组织部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党委组织部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第二十条 民主推荐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单位人数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荐前对推荐职位、条件、范围以及符合职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的人选,在人选所在处级机构领导班子范围内进行沟通。
第二十一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范围按照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
(一)处级岗位推荐范围
1.处级部门正处级岗位推荐范围:
谈话调研推荐参加人员一般为:
(1)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领导成员;
(2)所在二级党组织委员,相关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3)所在处级部门正科级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
(4)校教代会执委代表、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民主党派市级以上主要负责人,在校的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5)工作、业务联系较为密切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会议推荐参加人员一般为:
(1)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领导成员;
(2)所在二级党组织委员,所属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处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3)所在处级部门全体人员;
(4)校教代会执委代表、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民主党派市级以上主要负责人,在校的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5)工作、业务联系较为密切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2.处级部门副处级岗位推荐范围:
谈话调研推荐参加人员一般为:
(1)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领导成员;
(2)所在二级党组织委员,相关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3)所在处级部门正科级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
(4)校教代会执委代表、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民主党派市级以上主要负责人,在校的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5)工作、业务联系较为密切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会议推荐参加人员一般为:
(1)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领导成员;
(2)所在二级党组织委员,所属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3)所在处级部门全体人员;
(4)校教代会执委代表、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民主党派市级以上主要负责人,在校的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5)工作、业务联系较为密切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3.处级单位(不含直属附属医院)正处级岗位推荐范围:
谈话调研推荐参加人员一般为:
(1)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领导成员;
(2)相关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3)所在学院的下列人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正科级以上干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研室主任和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校教代会执委、学术委员会委员;
(4)民主党派市级以上主要负责人,在校的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5)工作、业务联系较为密切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会议推荐参加人员一般为:
(1)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领导成员;
(2)相关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3)所在学院的下列人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科级以上干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教研室主任和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校教代会执委、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院教职工不足30人的,全体教职工参加;
(4)民主党派市级以上主要负责人,在校的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5)工作、业务联系较为密切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4.处级单位(不含直属附属医院)副处级岗位推荐范围:
谈话调研推荐参加人员一般为:
(1)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领导成员;
(2)所在学院的下列人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正科级以上干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教研室主任和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校教代会执委、学术委员会委员;
(3)民主党派市级以上主要负责人,在校的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4)工作、业务联系较为密切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会议推荐参加人员一般为:
(1)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领导成员;
(2)所在学院的下列人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党支部书记、科级以上干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教研室主任和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校教代会执委、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院教职工不足30人的,全体教职工参加;
(3)民主党派市级以上主要负责人,在校的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4)工作、业务联系较为密切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5.直属附属医院处级岗位推荐范围:
谈话调研推荐参加人员一般为:
(1)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领导成员;
(2)相关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3)所在医院的下列人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领导成员;党总支书记(不设党总支的为党支部书记代表);正科级以上干部;具有双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科主任和教研室(中心实验室)主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护士长(第二附属医院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护士长);校教代会执委、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
(4)民主党派市级以上主要负责人,在校的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5)工作、业务联系较为密切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会议推荐参加人员一般为:
(1)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领导成员;
(2)相关处级部门主要负责人;
(3)所在医院的下列人员: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纪委领导成员;党总支书记(不设党总支的为党支部书记代表);正科级以上干部;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科主任和教研室(中心实验室)主任,科护士长(第二附属医院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护士长);校教代会执委、学术委员会委员代表;
(4)民主党派市级以上主要负责人,在校的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
(5)工作、业务联系较为密切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二)科级岗位推荐范围
1.机关党委所属部门科级岗位推荐范围:
谈话调研推荐参加人员一般为:机关党委委员,推荐人选所在部门全体工作人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会议推荐参加人员一般为:机关党委委员、推荐人选所在部门全体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2.离退休工作处党委科级岗位推荐范围:
谈话调研推荐参加人员一般为:离退休工作处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离退休工作处全体工作人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会议推荐参加人员一般为:离退休工作处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离退休工作处全体工作人员,管理和服务对象代表,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3.二级学院党组织科级岗位推荐范围:
谈话调研推荐参加人员一般为:所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科级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所在学院教职工不足30人的,全体教职工参加。
会议推荐参加人员一般为:所在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科级以上干部,党支部书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副主任,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所在学院教职工不足30人的,全体教职工参加。
不确定具体岗位的非定向推荐,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推荐人选范围。
校党委也可根据任职岗位特点与工作需要,确定推荐方式和人员范围。
第二十二条 个别特殊需要的正处级干部人选,可以由党委组织部推荐(纪检干部由校纪委会同党委组织部推荐),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报上级组织部门(纪检机关)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考 察
第二十三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深入分析、比较择优,经校党委书记专题会议酝酿,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第二十四条干部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时意见比较集中的,可以等额确定考察对象。对提拔任职的考察对象人选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有师德医德失范、学术不端行为的;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六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应进行严格考察,党委组织部负责考察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二级党组织负责考察科级干部拟任人选。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会同协管方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突出政治标准,注重了解政治理论学习情况,深入考察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强对工作时间之外的考察,注重了解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情况。
强化专业素养考察,深入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能力、专业作风、专业精神等方面的情况。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围绕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学校党政工作要点贯彻落实情况,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学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把履行党建职责、推动改革创新、提供优质服务、维护公平正义以及在教学、科研、管理、医疗、服务等实际工作中取得的业绩作为考察评价的重要内容。考察处级部门处级干部,应该把围绕履行党的建设职责、办学治校责任、主动积极谋划、执行决策部署、完成工作任务以及落实组织力、执行力和讲大局、求真务实等作为主要内容;考察处级单位处级干部,应该把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安全稳定、社会服务、资产和财务管理、校园文化建设等作为主要内容;考察直属附属医院处级干部,还应把医院管理等作为重要内容。
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担当作为、开拓进取、团结合作、群众观念、服务意识,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细则,
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强化廉洁从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
根据实际需要,针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考察对象,实行差异化考察,对于正处级人选,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等方面情况的考察。
第二十八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党委组织部针对不同处级岗位的要求,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可与考察对象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就考察工作方案进行沟通,征求意见。科级干部拟任人选考察工作方案由各相关二级党组织制定。
(二)组织考察组。处级干部拟任人选考察由校党委或者党委组织部选派具有较高素质的人员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组长由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党委组织部抽调思想政治素质好、具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两名以上人员担任。科级干部拟任人选考察由相关二级党组织选派两名以上人员负责实施,组长由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发布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
(四)开展考察工作。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和工作资料等方法,广
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形成考察材料。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经考察组沟通酝酿后撰写考察材料。
(七)提出任用建议。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处科级干部人选任用建议,经党委组织部集体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拟任人选考察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参照谈话调研推荐范围确定。考察对象在现处级机构工作不满一年的,要延伸至原处级机构进行考察谈话。
第三十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听取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人事处(党委教师工作部)、审计处、相关二级党组织和部门的意见。
党委组织部必须严格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就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委办公室意见,对反映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进行核查。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考察拟任人选,应当由相关党组织和纪委办公室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考察对象为直属附属医院人员的,由直属附属医院党委和纪委出具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
第三十一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提拔任职后,考察材料归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等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纪委办公室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三十二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 干部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校党委书记专题会议上进行酝酿。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主要负责人和所在民主党派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或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须经上级审批或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事先征求上级有关部门或协管方意见,进行酝酿。属于上级管理的,学校党委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对拟破格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须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四条 选拔任用干部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拟任人选的廉洁自律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的,或者纪委办公室未反馈意见的,或者纪委办公室有不同意见的;
(三)处级干部拟任人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处级干部拟任人选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三十五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对影响做出表决的问题,会后要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干部,学校办公室应使用专用记录本记录。记录本要严密保管。
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六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告的选拔任用有关工作事项,应当说明具体事由和征求上级组织部门意见的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三十七条 需要上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干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直属附属医院党委根据校党委批准的实施办法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并及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直属附属医院组织、人事、财务、教学、科技等重要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须经学校党委批准,在分析研判和动议时须和党委组织部充分沟通;纪委副书记、团委主要负责人的任免,需征求学校纪委办公室、团委意见,任免决定需报相应部门备案。
第七章 任 职
第三十九条 处级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和聘任制。二级党组织、工会、共青团的处级干部,根据各自章程实行选任制,届中提任的实行委任制,其他处级干部实行委任制或聘任制;学术性、专业性较强的行政处级岗位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条 实行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新提任的干部在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要在全校范围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党委部门、二级党组织、工会、共青团处科级干部以及处科级辅导员任免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以校党委发文,党委书记签发;行政干部任免由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以校行政发文,院长签发。
第四十一条 实行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提拔担任非选举产生的处科级职务,试用期为一年。干部在试用期间享受相应待遇,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试用期间工作不连续的,可适当延长试用期。
第四十二条 实行干部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任前谈话包括任职谈话和廉政谈话。
任职谈话要因人而异,结合考察中了解的情况,肯定成绩,
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处级干部任职谈话由党委书记主谈,或党委书记委托其他校领导主谈;科级干部任职谈话由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谈。处科级干部任职谈话分别由党委组织部和相关二级党组织负责安排。校纪委负责干部任职廉政谈话,由校纪委办负责安排。
对破格提拔以及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任职的干部,试用期满正式任职时,校党委还应当指定专人进行谈话。
第四十三条 实行干部工作交接制度。岗位变动的干部执行学校干部工作交接相关规定,在学校下发任免文件后,应在一周内办理工作移交及有关离任手续。
第四十四条 干部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由校党委决定任职的,或由校党委决定任职、经报上级审批同意任职的,自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之日起计算。由选举产生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任期与换届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期制度。处级干部均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任期内应当保持稳定,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同一职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或者八年,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或者八年的,换届时一般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在任期内,校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干部进行个别调整。任期内调整职务或个别提任的,任职两年以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两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四十六条 实行处级干部换届制度。具体换届方案由校党委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换届后,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各处级机构领导班子要确定任期工作目标。任期工作目标经部门会议或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实施。任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将作为任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因决策失误或者组织实施不力等原因未能如期完成任期目标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四十八条 实行处级干部任期考核制度。学校对处级领导班子和处级干部实行年度、届中、届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推进实施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对受到上级组织和学校党委予以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以上问责的干部,视情形进行调整岗位、降职使用、免职处理。对年度考核在所在序列排名末位的处级干部,进行约谈;对一个任期内,年度考核在所在序列内连续两年均排名末位的处级干部,视情形予以调整岗位,如调整后当年年度考核在所在序列内仍排名末位,则予以免职处理,津贴绩效按降低一个职级享受,其中业务处级干部回原岗位。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五十条 实行干部交流制度。
(一)处级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处级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
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在同一处级机构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或者八年原则上应进行交流;在同一处级机构连续任职正副处合并计算满三届或者十二年的原则上应进行交流;同一处级机构的党政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同时交流。
3.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职能部门年轻处级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到处级单位工作。
4.统筹推进部门之间、单位之间、部门与单位之间的处级干部交流,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到校外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交流或挂职锻炼。
5.处级干部交流由校党委及其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严格把握交流人选的资格条件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6.交流的处级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一周内到任。
(二)科级干部交流制度
1.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在一个处级机构同一岗位工作时间超过八年的;科级干部和辅导员转岗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2.根据工作需要,同一处级机构内部科级干部岗位交流,由处级机构提出申请,二级党组织研究确定,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3.不同处级机构之间科级干部岗位交流,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报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
4.科级干部岗位交流应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5.交流的科级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一周内到任。
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可以暂缓交流或不交流:
(一)离退休年龄不足一届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专业性较强的管理岗位不适合交流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第五十二条 实行干部任职回避制度。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处级机构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处级机构从事组织、纪检、巡察、人事、审计、财务工作。
第五十三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五十四条 干部需要回避的情况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情况严重的将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五十五条 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非组织选派,个人申请离职学习、出国(境)等期限超过一年的(因工作需要保留职务者除外);
(七)不服从学校正常岗位交流决定的;
(八)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九)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五十六条 组织员、纪检员、监察员等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安排一定的工作任务。确因工作需要,经研究可适当延长。
第五十七条 实行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等。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报校党委常委会审批。校党委自接到干部辞职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离职守的,应给予纪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正在接受纪检、巡察部门、司法机关调查或者审计机关审计的;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需由本人继续处理的;其他特殊原因的。
(二)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
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免去现职。
第五十八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实行干部降职制度。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有关制度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人员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处科级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机构变动,主要领导成员即将达到任职年龄界限、退休年龄界限或者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突击提拔、调整处科级干部;
(九)不准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十)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其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六十二条 加强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和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立项督查、“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存在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师生医护员工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十四条 校党委及其党委组织部对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五条 实行处级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党委组织部提出委托,报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审计部门对处级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审计中如发现问题,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十六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与纪委办公室、统战部、人事处、审计处等有关处级机构会商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会商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
第六十七条 校党委及其党委组织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坚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严格规范履职用权行为,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各处级机构和师生医护员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向校党委、纪委及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办法》(校发〔2022〕50号)同时废止。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24年3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