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24〕43号
行政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24年4月17日第11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学习贯彻落实。
皖南医学院
2024年4月17日
皖南医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皖南医学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建设,规范博士后管理,更好地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校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加快高层次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皖人社发〔2017〕6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博士后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2〕136号)《关于深入推进万名博士后聚江淮若干措施》(皖政办秘〔2024〕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是指经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在学校设立的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组织。
第三条学校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独立或与其他高校及科研院所博士后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工作站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负责对学校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组织部、科研处、研究生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以及招收博士后学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主要职责:
1.研究制定工作站发展规划和运行管理办法;
2.审核研究课题报批和博士后人员接收计划;
3.指导、协调、监督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听取工作站年度汇报;
4.其他需要博管会审批或决策的事项。
第五条 博管会下设工作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博管办设在人事处,由人事处主要负责人兼任博管办主任,设专职工作人员1名,主要职责:
1.负责博士后招生简章发布及招生宣传;
2.负责博士后进站、报到、待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出站、退站等相关事宜;
3.负责博士后的进站考核、中期考核、出站考核、档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4.负责组织博士后向上级博管办申请相关基金项目、落实人才引育相关政策;
5.负责做好博士后在校内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及校外单位的交流合作,以及其他需要博管办处理的事项。
第六条 博士后在我校在站工作期间的培养工作、科研管理及日常事务,由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和博管办共同管理。
第三章 合作导师
第七条 联合培养的博士后实行双导师制,由校内和合作“流动站”的校外导师共同担任。校内合作导师应具备如下条件:
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具有博士学位和硕士生导师资格,带满一届及以上研究生;
3.主持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近五年到账科研经费30万元及以上(含横向科研经费);
4.招收博士后时距退休年限应不少于两年。
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博士后初步确定合作导师。合作导师再经个人申请,二级单位推荐,博管办审核,博管会审批后予以聘任,颁发聘书。
第八条合作导师的职责:
1.负责组成专家指导小组,联合指导博士后的科研工作;
2.指导博士后拟定工作目标和研究计划并完成开题报告;
3.指导博士后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开设学术讲座、学科论坛及合作交流;
4.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进行评价,督促博士后参加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并如期出站。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
第九条 博士后招收计划的发布
根据学校学科整体布局和高水平医科大学建设需要,由学校博管办根据合作导师提交的招收意向或各二级单位提交的招收计划综合拟定,经学校博管会审批后对外发布招收计划。
第十条 博士后进站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获得博士学位,品行优良,身体健康;首次进站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获得博士学位不超过三年;申请从事第二站及以上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获博士学位的年限不受限制;
3.能够全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对于在职博士后研究人员原则上只招收高校、科研院所教学科研人员,并严格控制比例;不招收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在职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具有较强的科学研究能力和敬业精神,能够尽职尽责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任务;
5.在SCI或EI期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进站的人员应向工作站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提交《博士后申请表》、两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推荐信(其中一位为申请者本人的博士生导师)、工作单位或博士学位培养单位出具的证明、博士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其研究能力和学术水平的代表性成果等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博管办组织相关专家采用考核或答辩等形式对申请者的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等进行评审认定,提出招录意见,报博管会审批。
第十三条学校与合作的流动站、博士后分别签订《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博士后、博士后合作导师及相关部门共同填写《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博士后研究人员审查意见表》等相关材料,由工作站及合作流动站办理博士后进站手续,并上报安徽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五章 进站博士后管理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可延长在站时间,最多不超过4年,年薪制享受不超过3年,超出期间的工资待遇由合作导师与博士后协商解决。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经上级博士后管理部门批准可提前出站(在站时间不少于21个月)。
第十六条 博士在站期间应遵守国家、学校及流动站的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博士后工作协议及规定的研究任务,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十七条 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完成研究项目开题报告,进站一年应提交阶段科研工作总结,参加中期考核。申请出站时须提交出站报告和科研项目研究报告,由博管办组织专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考核结果纳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符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相关文件规定的,可按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务。博士后出站留校工作按照规定享受当年引进人才待遇。
第十九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1.进站半年后仍未取得国家承认的博士学位证书的;
2.提供虚假材料获得进站资格的;
3.中期或出站考核不合格的;
4.严重违反学术道德,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5.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6.因旷工行为违反所在单位劳动纪律规定,符合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情形的;
7.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8.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9.合同(协议)期满,无正当理由不办理出站手续或在站时间超过6年的;
10.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对博士后进行退站处理,须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退站人员不享受博士后待遇,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规定的相关政策。对人事档案、户口转至学校的博士后人员退站后,应将人事档案按照有关规定转至人事(劳动)关系接收单位或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户口按照有关规定迁移至进站前常住户口所在地。
第六章 博士后出站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出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思想政治表现好,完成博士后研究任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以皖南医学院为依托单位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1项;
(2)以皖南医学院为依托单位获省科技奖三等奖以上奖项1项;
(3)获到账横向科研经费,自然科学达30万元及以上、社会科学达10万元及以上;
(4)以皖南医学院为第一单位、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在SCI二区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成果满足以上(1)—(4)中任意2条,或满足其中一条且以皖南医学院为第一单位在SCI一区以上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出站考核认定为“优秀”等次。
成果所有权归工作站所有或根据贡献与流动站共同所有,所产生的经济利益由双方商定分成比例。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博管办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工作总结、评审书及出站表格等书面材料,报告要按照国家《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编写。
第二十二条 专家组会同合作流动站对申请出站博士后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后,办理出站手续,发放博士后相关证明证书。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除有协议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对出站考核获“优秀”等次的博士后,经博管会审核、学校审定后可直接录用;获“合格”等次的博士后,符合学校当年人才引进条件的,学校在公开招聘人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七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和科研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将省、市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助以及企业资助等经费合并为皖南医学院博士后工作站专项经费,单独立账,专款专用,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薪酬以及博士后招收、考核,博士后管理人员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校内科研经费,由博士后提出项目申请,根据进站业绩及签订的目标任务,经专家组评审后,按照8万元、10万元、15万元三档资助,且在站期间只资助一次,并按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须申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省博士后科研资助、省级人才项目等。鼓励博士后积极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争取企业资助经费。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申报并获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按学校相关文件给予配套资助;获批“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在省级配套资助的基础上,学校再按照1:1比例给予配套资助。
第二十八条 凡以博士后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均属学校财产,出站时须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不得带离出站。
第二十九条 博士后终止工作后,所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用于工作站建设。
第八章 博士后薪酬等相关待遇
第三十条 学校为在站博士后提供周转住房。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待遇由底薪和绩效构成,享受底薪25万元/年(税前,含住房公积金和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均分至12个月发放,出站考核获优秀、合格等次,分别发放15万元、8万元绩效工资。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成果,享受学校在职教职工同等学术贡献奖励政策,具体奖励标准参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上述各项待遇指全脱产博士后,如有其他待遇则按《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约定执行。在职博士后在工作站期间,经考核合格后,按省、市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其中芜湖市范围内在职博士后不享受周转住房或租房补贴,具体按照《博士后研究工作协议》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可按规定在芜湖市落本人常住户口,学校协助办理子女入园入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论文均指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的研究性论文,SCI影响因子指期刊在文章发表当年的影响因子,SCI期刊分区以最新公布的《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期刊分区表》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博管办负责解释,直属附属医院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24年4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