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3〕85号
各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科技工作二级管理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9月6日第31次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
2023年9月11日
皖南医学院科技工作二级管理目标责任制实施办法
(试行)
为深入贯彻《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实施意见》(教政法〔2017〕4号)、《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皖南医学院关于推进校院二级管理的实施意见》(校发〔2017〕38 号)等文件精神,落实校第九次党代会和“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建设创新性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战略部署为导向,以安徽省“三地一区”行动方案为引领,以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为标杆,以校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加快实施“科技兴校”战略,促进学校科技事业快速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围绕我校更名大学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目标任务,立足学校发展实际,科学布局、强化协作、压实责任、扎实推进。通过合理设置重点建设目标和考核指标体系,强化目标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和精准性,充分发挥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激发二级单位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抓好党政重点工作的有效落实,全面提高学校科研管理水平,促进学校科研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目标导向。依据普通本科学校设置和博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基本条件,按照学校第九次党代会和“十四五”事业发展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制定考核指标。
(二)坚持立足实际。依据学校和各二级单位科技发展实际,围绕学校科技发展目标任务,适度拔高,确定考核指标。
(三)坚持体现层次。依据各二级单位科技发展基础和现有科技力量,分层次确定目标任务。基础扎实、力量雄厚的二级单位,承担更大的科技事业发展职责。
(四)坚持科学评价。采取定量为主,半定量和定性为辅的计算方法,兼顾学科发展现状及差异性,合理确定评价指标。
四、实施范围
全校各二级学院(不含研究生学院和继续教育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二级单位”。
五、目标制定
(一)学校成立科技工作二级管理目标责任制工作考核组(以下简称“科技工作考核组”),组长由分管科技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发展规划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研究制定各二级单位科技工作指标。具体工作由科研处统筹协调。
(二)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各二级单位科技工作指标。
(三)学校发布年度目标任务,各二级单位对照《皖南医学院二级单位科技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以下简称“指标体系”,具体内容见附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推动落实本单位年度科技工作指标。
六、目标考核
(一)考核内容
指标体系主要由科研管理与学术交流、国家级科研项目、省科学技术奖等核心指标以及加分扣分项组成。根据目标任务,对各二级单位在科技工作管理服务、学术交流、项目研究、成果产出等方面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工作成效。
(二)考核等级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 “合格” “不合格”三个等次。各等次的评定标准为:
优秀:年度科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好,在科技工作中取得突出业绩,对加快学校科技事业发展、推动学校科技工作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考核成绩85分及以上,取前三名为优秀。对获得国家级科技成果奖的二级单位,不受考核得分和名额限制,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
合格:年度科技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较好,达到学校规定的目标要求,考核成绩得分60分及以上。
不合格:年度科技工作没有达到学校规定的目标要求,工作成效较差,考核成绩得分低于60分。
(三)考核程序
1.二级单位自评。每年12月底前,各二级单位按照本单位本年度目标任务,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对照指标体系进行逐条评价,总结成绩,分析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自评报告,将自评报告及支撑材料报至科研处。
2.校科技工作考核组考核。考核组采取以定量为主和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考核。考核组按照科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分细则,在客观数据和事实基础上,综合分析评价,提出考核等次建议。科技工作目标责任考核评分细则可由校科技工作考核组根据年度学校工作重点适度调整。
3.学校研究决定。科研处汇总考核情况,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确定考核结果。
4.结果应用。考核结果作为各二级单位年度综合考核科技发展工作评价得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七、考核奖惩
(一)学校通报表彰获得年度科技工作考核优秀等次的二级单位,并给予20万元奖励。被奖励二级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奖励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报科研处、人事处备案执行。
(二)对于不重视科技工作,年度科技工作考核不合格的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及其党政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八、其它
(一)年度科技工作业绩认定以安徽省普通本科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现行文件相关标准为依据。
(二)本办法自发布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