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22〕69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2年7月29日第19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执行。
皖南医学院
2022年7月29日
皖南医学院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科研水平,进一步加强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设立皖南医学院校级科学研究项目,包括校重点项目科研基金、校中青年科研基金、校大学生科研资助金、校党建工作专项、校思想政治教育辅导员专项、教学医院科研专项,以及依托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设置的校级开放课题。
第三条 校重点项目科研基金自然科学类项目每项资助2万元,人文社科类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在校重点项目科研基金中设置“揭榜挂帅”专项,开展引导性项目研究。校中青年科研基金自然科学研究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校大学生科研资助金项目每项资助0.3万元。其他校级人文社科类科研项目资助经费参照校中青年科研基金人文社科项目资助额度。依托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平台设置的校级开放课题资助经费额度由各平台自主确定。
第四条 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本部、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其中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承担本单位人员主持的各类校级科研项目经费。鼓励校内外、国内外个人或团体捐赠经费支持我校科学研究。
第五条 科研处负责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的组织和宏观管理。主要负责编制项目整体经费预算、拟定资助计划、指标分配和立项批复。同时负责对二级学院、附属医院等单位项目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是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的依托管理单位,在项目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项目申请,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二)组织本单位的项目评审遴选推荐工作;
(三)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督促项目开展;
(四)审核监督经费使用,做好过程管理和结题验收工作;
(五)配合学校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七条 校重点项目科研基金及中青年科研基金申请者应具备一定的科研工作条件,能独立开展科研工作,科研作风严谨,为我校在职在岗人员。校重点项目科研基金资助对象为年龄45岁及以下人员,校中青年科研基金项目资助对象为40岁及以下、讲师及以下职称人员。其他类别校级科研项目申报条件以当年申报指南要求为准。
第八条 校大学生科研资助金申请者应是具有皖南医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学有余力,研究时间能够充分保证。重点资助学生完成的发明创造及结合本专业进行的各种科学研究。
第九条 校级科研项目申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探索性,立论依据充分,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研究内容应符合意识形态工作要求。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及发展方向。
(二)申请者同时主持申报的项目限1项;同年度有在研校级科学研究项目者不能申报。
(三)凡主持三类及以上在研科研项目或累计获得校科学研究项目资助3次者不能申报。
第十条 大学生科研资助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合专业知识,符合学生实际水平;研究团队需有一名有科研经验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并切实履行指导责任。
(二)立论依据充分,研究内容和目标明确、具有一定的创新性;项目经费预算支出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三)申请者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具备必要的研究条件,能够按期开展研究任务,并有能力在规定的时限内取得预期科研成果。
第三章 受理与评审
第十一条 校科学研究项目每年受理一次,科研处根据学校科技工作发展需要,建议拟立项资助指标,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校重点项目科研基金由科研处集中组织评审推荐,校中青年科研基金、校大学生科研资助金由各二级学院、附院组织评审推荐,其他专项由各依托管理单位组织评审推荐。各依托管理单位应履行公示程序,公示无异议后,将有关材料报送至科研处。科研处根据立项指标,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立项名单。
第十三条 以上评审结果在校园网公示3天,无异议后,学校发文予以立项。
第四章 批复与实施
第十四条项目批复后,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皖南医学院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经费预算,并规范使用。各依托管理单位应当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监督。项目负责人、依托管理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挪用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校大学生科研资助金项目研究周期为1年,其他类别项目研究周期为2年。
第十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研究计划组织开展研究工作,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依托管理单位应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强化对项目的全程跟踪,以项目研究标志性成果为导向,加强对科研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考核。对进展滞后的项目,依托管理单位要加强督促与监管,并采取有效措施,提供相应的帮助和支持,督促项目负责人按进度完成各项研究内容。项目完成情况将作为计划指标分配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应严格执行研究计划。项目负责人无特殊原因不能更换,如因病、出国、进修等原因不能继续按期开展研究工作的,可以申请延期结题、变更项目负责人,也可申请撤项,经依托管理单位论证后报科研处审核。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周期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对照项目预期研究目标,如实填写结题报告,由各依托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对项目结题报告和成果材料进行审核验收,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及时通知项目负责人整改,并报科研处备案。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时,应注重对项目申请书约定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进行综合评价。鼓励项目团队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上发表论文,或者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会议论文,不把SCI论文相关指标作为评价项目结题等次的唯一依据,更注重阐述结题成果的创新点和意义。
第二十条 研究成果应注明得到皖南医学院科学研究项目资助。成果形式如是与资助项目相关的论文,文中应注明“皖南医学院科学研究项目”及编号,并作为结题验收标准之一。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结项后,各依托管理单位应对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确保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归档材料主要包括:项目申请书、项目变更与阶段进展等过程管理材料、结题报告及专家论证材料等。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参与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给予警告,暂缓拨付资助经费,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原资助决定,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得申请或者参与申请校级科学研究项目。
(一)不按规定提交项目中期检查、结题报告等材料的。
(二)提交弄虚作假的项目材料的。
(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的。
(四)侵占、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
(五)将科研经费用于与课题研究无关支出的。
(六)无法完成项目结题,项目被中止的。
第二十三条 依托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通报批评,扣减项目计划指标。
(一)不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项目有关备案和批准材料的。
(二)纵容、包庇申请人、项目负责人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的。
(四)不配合学校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项目实施的。
(五)截留、挪用项目资助经费的。
(六)违规审批科研项目经费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校级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18〕158号)文件同时废止。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