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辅修专业及辅修学位管理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实现学科间的交叉渗透,培养高素质、创新性、应用型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开设的辅修专业,是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的本科专业。
第三条辅修专业是指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主修专业所属本科专业目录二级学科类以外的其它专业的所有课程。
第四条辅修学位是指修读主修专业所属学科门类以外的其他学科门类的专业,在完成辅修专业学习后,按照辅修培养方案要求获得辅修学位规定的课程学分,完成实践教学环节,并通过辅修学位论文(设计)答辩或者相应的毕业考核要求,可获得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科生修读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六条辅修专业与辅修学位修读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五五”互修原则是指普教招生同一批次五年制专业之间可相互辅修课程和专业,或第一批次可辅修第二批次招生专业的辅修课程和专业。
(二)“四四”互修原则是指四年制专业之间可相互辅修课程、专业和学位。
(三)“五修四”的原则是指五年制专业之间可辅修四年制专业的课程、专业和学位。
(四)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属于同一学科门类的不授予辅修学位,只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章专业设置
第七条申办辅修专业的学院应考虑学生基础课程结构和人才市场需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设置。
第八条各申办辅修专业学院,要有完整的辅修专业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实践环节等),教学文件(如教学大纲、授课计划、教材及参考书等)以及稳定的具备开办本辅修专业能力的师资队伍和办学条件。
第九条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课程应包括该专业主要的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核心课程和主要实践环节,其课程规格、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以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标准的统一。
第四章修读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十条申请辅修专业学习的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本科一年级或五年制二年级学生。
(二)修满相应学期主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且专业必修课程平均分70分以上,学有余力。
第十一条申请辅修学位学习的条件为:
(一)获得辅修专业全部课程学分且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
(二)主修专业全部课程成绩合格且平均成绩达75分以上。
第十二条申请开设辅修专业学院的报名、审批程序:
(一)各学院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十一周提出开设辅修专业申请,包括辅修专业名称、培养方案、可以承担的学生人数及相关要求,报教务处审核。
(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布。
第十三条学生申请辅修专业的报名程序:
(一)学生本人自愿在规定时间内填写《辅修专业申请表》,交主修专业所在学院。
(二)学生主修所在学院对申请参加辅修专业学习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后报教务处审核。
(三)教务处审核辅修专业学生初审名单,向辅修专业所在学院推荐,并向相关主修学院反馈。
第十四条辅修专业课程学习结束后,教务处对提出辅修学位申请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并公布辅修学位学习的学生名单。
第五章教学组织与管理
第十五条获得辅修专业证书需修读辅修专业24个学分,完成8-10门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的学习。
第十六条辅修学位的课程门数为10-15门。申请辅修学位证书需完成40个学分,包括毕业论文(设计)学分,同时完成主修和辅修两个专业的毕业论文(设计)或者相应的毕业考核要求。
第十七条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修读采取单独编班(人数达到20人以上方可开班)的形式组织教学,辅修各专业每学期开设2至3门课程。为避免与主修专业课程冲突,辅修专业课程一般安排在双休日或晚上开课。
第十八条辅修专业于每学期教学第三周前公布辅修编班情况与开课课表。
第十九条辅修专业开设课程与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中相同或学时少于主修的,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对累计免修课程超过10学分者,教务处将会同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安排其他课程供学生辅修。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课程成绩不能认定为主修专业的课程成绩。
第二十条辅修专业所有课程不设补考。学生在辅修专业修读过程中出现一门课程成绩不及格,可重修一次;重修仍不及格者,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同时出现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成绩不及格时,不得重修,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学生主动办理退出手续,并报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辅修专业学生应首先保证主修专业课程的学习。参加辅修专业修读的学生若主修专业出现一门必修课程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终止其修读辅修专业;参加辅修学位学习的学生,主修专业课程成绩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取消其申请辅修学位资格。学生主动办理退出手续,并报辅修专业所在学院和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一般从第二学期开始,在主修专业毕业前完成。学生因故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分即终止学业者,允许其向学校申请辅修课程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教务处负责辅修专业及辅修学位教学活动的统筹管理与协调;辅修开设学院负责落实辅修专业及辅修学位修读的日常教学运行和管理,学院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安排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辅修课程单独考核,试题难度原则上不低于主修专业课程要求。辅修开设学院应按学期将学生的辅修课程成绩登入《辅修课程成绩登记册》,并在辅修学习结束后,将学生的成绩单提交教务处存档。
第二十四条学生修完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符合辅修学位授予条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二十五条在修业年限内完成主修专业要求的全部学分,但未完成辅修专业要求,不颁发辅修专业证书;完成辅修专业及辅修学位全部学分,但未完成主修专业学分者,只颁发辅修专业证书,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第六章质量监控
第二十六条辅修学院应把辅修课程的建设和管理纳入正常的教学工作中,教学质量要求与其他课程相同。
第二十七条各级教学督导组要定期检查和督导辅修教学日常运行、监控主要教学环节及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辅修学院不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及时了解教学情况,确保教学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参加辅修课程、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学习的学生,应按照辅修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缴纳学习费用(免修、重修)需按学分缴纳费用),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每学期学生注册时由财务处统一办理缴费工作。参加辅修学习的学生因个人原因中途退出辅修学习,或未能完成所修学分,其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皖南医学院辅修专业及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11〕8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