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6〕17号
关于印发《皖南医学院自然科学技术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自然科学技术奖实施方案》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加强科学技术成果凝练,推动我校科技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16年1月13日
皖南医学院自然科学技术奖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校科学技术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促进我校科学研究发展和技术创新,推动我校学科建设与事业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学校设立皖南医学院自然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校自然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科技成就奖(类)。 第三条 科技奖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科技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处负责校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揭示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者。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下列个人: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者;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者;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者;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省内领先水平者。 第七条 科技成就奖(类)授予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者;对我校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者。 第八条 校自然科技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科技成就奖不设等级)。 一等奖:科学理论或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填补国内空白,对学科建设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具有显著社会与经济效益。 二等奖:科学理论或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或填补省内空白,对学科建设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取得明显社会与经济效益。 三等奖:科学理论或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对学科建设与发展产生一定影响,取得一定社会与经济效益。 第三章 奖励评审和授予 第九条 校自然科技奖每2年评审一次。凡参加评选的研究成果,其知识产权须归我校所有,在申请时备齐完整的技术档案。申报奖励的成果须通过成果鉴定或经相关主管部门评审或验收,或经第三方评价。 第十条 校自然科技奖申报材料首先由各二级院(部)审核,经各二级院(部)专家委员会评审推荐。 第十一条 评审程序 (一)科研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二)组织成立由校内外专家组成的评审专家组进行函评。专家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三)科研处将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建议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人选及奖励等级。 第十二条 校自然科技奖每届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项,其中科技成就奖每届授予人数1名。各奖项若无符合要求者,可空缺。 第十三条 校自然科技奖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获奖项目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校科技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参照《皖南医学院科研奖励办法(试行)》(校政〔2015〕15号)执行。科技成就奖的奖金数额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校自然科技奖的,经查证属实者,由科研处报校长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五条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依据上级和学校学术道德规范有关文件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科学技术成果奖励办法(试行)》(校政〔2006〕1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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