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24〕50号
各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办法(试行)》已经 2024 年4月25日第12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严格贯彻落实。
皖南医学院
2024年4月25日
皖南医学院教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办法
(试行)
第一条救助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校内大病医疗救助的协同互补作用,按照特殊病种补助和分档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教职工大病医疗救助,切实提高教职工的医疗保障。
第二条救助对象
学校本部在编、人事代理和临时聘用人员。
第三条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确因治疗需要产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芜湖市医保待遇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教职工大病医疗救助按照特殊病种救助和分档救助相结合的办法执行。
1.特殊病种补助:救助对象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器官移植等重大疾病的教职工(以病理报告和出院小结为依据),学校一次性救助3800元,患病期间只享受一次救助(如肿瘤发生其他部位转移,可重新认定)。
2.分档补助:救助对象在享受芜湖市医保待遇后,年度个人承担医疗费超过本人当年参保缴费基数的,可申请大病医疗补助。分档补助为个人自费金额减去本人当年缴费基数后,个人自费部分在5000-10000(含10000)元为第一档,10001-20000元(含20000)为第二档,20001-30000元(含30000)为第三档……以此类推,按每10000元为一档,按每档补助30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分档补助总金额不超过50000元。
第四条其他
(一)工伤补助
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在享受芜湖市工伤待遇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学校给予全额补贴。事业单位职工统一参保前学校已认定为工伤的,享受同等待遇。
(二)因教学或科研实验等受伤,需接种疫苗或产生医疗费用的,经教务处或科研处认定,在享受芜湖市医保待遇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学校全额补贴。
(三)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救助范围:
1.除以上救助标准外,凡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医药费、诊疗费、服务项目、自行外购药品和非医疗保险的医疗费用等,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2.对未在定点医院或医保中心进行结算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3.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吸毒、自残、自杀、交通肇事等人为因素造成的医疗费用不予救助;
4.擅自离岗、被停薪的人员医疗费用不予补助;
5.其他医疗保险规定的不予报销的项目产生的费用不予补助。
第五条经费来源
医疗救助从学校统筹经费的医疗费列支,超出当年职工医疗费总金额的部分,从学校事业发展基金列支。
第六条救助办理程序
(一)大病医疗救助每年办理一次,每年3月份收集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医疗费凭证(教职工2023年申报医疗救助的参照执行)。
(二)由教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审批表(附件1-3),同时提供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原件、发票原件及相关医疗凭证原件等有关票据,部门汇总后报送校医院。
(三)校医院负责大病医疗救助费用的核定,集中提交学校爱国卫生和健康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报销。
第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爱国卫生和健康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24年5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