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23〕143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3年12月22 日第30次院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皖南医学院
2023 年12月25日
皖南医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行为,加强采购合同的执行管理,确保履约验收质量、保障教学科研工作,切实维护学校权益,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采购验收法律法规和《皖南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修订)》(校政〔2023〕9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货物、服务、工程类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第三条 采购合同是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付款的重要依据。采购验收严格依据采购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采购过程形成的相关文件等进行,同时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的要求。
第四条 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遵循学校统管、分级负责、过程监督的原则。验收主管部门包括发展规划处(项目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部门(单位),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第二章 验收职责
第五条 验收职责
(一)国资处负责制定学校采购项目验收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具体办法。
(二)国资处负责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发展规划处对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国资处负责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统一采购的工程项目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的验收,发展规划处、审计处对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
(三)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分散采购项目验收(不含工程类项目),发展规划处、国资处对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
(四)项目部门(单位)负责学校统一采购项目(不含工程类项目)和部门自行采购项目的验收,归口管理部门对学校统一采购项目(不含工程类项目)验收进行全过程监督。
(五)验收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在货物或服务期满前主动关注合同执行情况,督促中标单位按时履约。
第三章 验收程序与步骤
第六条 验收程序
(一)验收部门在接到中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并明确验收小组组长。
(二)验收小组依据采购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采购过程形成的相关文件等实施现场验收。
(三)项目验收小组负责具体验收工作,做好验收过程记录,出具《皖南医学院采购项目验收报告》(以下简称《验收报告》,见附件)。
(四)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入库并根据招标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验收人员组成
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项目单位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3人,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验收小组人数的一半。验收小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验收项目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校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校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参加验收。项目需求的编制人、审核人和项目评审人不得作为该项目验收小组成员。验收部门组织验收时要通知相关验收主管部门到场进行过程监督。
第八条 货物类项目验收
(一)实施现场验收。货物验收包括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数量验收是指验收小组成员依据采购合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对实物数量、规格型号、品牌等信息进行核对,检查产品合格证、说明书、随机附件、保修单等是否齐全;技术质量验收是指通过直观、通电、检测等方式进行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技术指标测试、整机统调等),检验货物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二)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须在验收完成后,应现场出具《验收报告》。报告须明确所验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应注明事实依据,项目部门(单位)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验收小组成员和现场监督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项目部门(单位)对验收结论进行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九条 服务类项目验收
(一)实施现场验收。服务验收包括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期限验收是指验收小组成员依据采购合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核对服务期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期限;服务内容验收是指验收小组成员依据采购合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逐项核对服务内容是否全部完成;服务质量验收是指服务内容是否按时按质完成、服务态度是否满意等。
(二)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须在验收完成后,应现场出具《验收报告》。报告须明确所验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应注明事实依据,项目部门(单位)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项目部门(单位)对验收结论进行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条 工程类项目验收
工程类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后勤管理处应及时收集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验收必备的各类文件资料,提供给验收小组。
第十一条 特殊设备项目验收
对国家规定由指定机构检测的货物,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对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货物,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验收异常处理
第十二条 验收部门不能按期组织项目验收,应向发展规划处(项目办公室)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时间。
第十三条 验收小组在验收时须做好现场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须拍照留据,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或服务。
(一)货物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合的。
(二)仪器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或外观破损。
(三)货物或服务达不到技术指标和服务质量要求的。
第十四条 供应商未完全按合同履约或验收不合格并拒绝整改或拒不履行合同的,验收主管部门应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
第五章 验收责任
第十五条 凡学校货物、服务、工程类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主管部门和项目部门(单位)不得阻止、拖延或变相拖延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如因未按规定验收、阻止拖延或变相拖延验收工作导致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或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 验收小组成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并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一经发现,经学校认定原验收结论无效,需另行组织验收。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验收小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验收报告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其他经认定的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十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视情况在一至三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二)与采购需求部门、其他供应商或验收小组成员恶意串通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非校方及不可抗力原因未如期履行合同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经认定的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后勤管理处应及时收集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项目验收必备的各类文件资料,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在验收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由国资处、后勤管理处和验收监督部门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22〕44号)废止。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23年1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