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3〕74号
各二级党组织,各处级单位、部门: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人才库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3年7月30日第24次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
2023年7月31日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人才库建设和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强化对巡察工作人员的规范管理,打造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巡察工作队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及有关党内法规,按照《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专兼职巡察工作人员。
第二章 来源选配
第三条 学校建立巡察工作人才库(以下简称“人才库”),将政治思想过硬、业务能力突出的领导干部及熟悉纪检监察、党务、人事、财务、审计、教学管理、资产管理、后勤管理等相关业务的优秀人才纳入人才库。坚持从各级优秀干部特别是后备干部、新提拔的干部中抽调人员到巡察岗位锻炼,原则上在提拔任用前或提拔任用两年内的应参与巡察,将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
第四条 人才库组建程序:
(一)提名推荐。由各二级党组织和相关职能部门推荐人选。
(二)资格审核。巡察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依据《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结合工作需要,审核确定候选人名单。
(三)意见征求。巡察办向学校纪委办公室征求对候选人的党风廉政意见。
(四)人选入库。依党风廉政意见审核回复结果,经校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后,确定人才库人选名单。
(五)人才库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
第三章 遴选使用
第五条每轮次巡察工作人员的遴选程序为:
(一)制定计划。巡察办根据每轮次巡察工作实施方案,确定参与相应轮次巡察工作的人员需求计划。
(二)确定人选。巡察办按照巡察组、巡察对象、巡察组与巡察对象关系“三个不固定”的原则,从巡察工作人才库中遴选提出各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名单;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出各巡察组联络员人选名单,一并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授权任职。按照“一次一授权”原则,由学校党委决定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在巡察工作开展期间,如果发现巡察工作人员不适合参与巡察工作的,要及时将情况反馈至巡察办,予以更换。
第四章 管理培训
第六条巡察工作期间,抽调人员工作以巡察组为主,兼顾原部门工作任务,每周参加巡察组工作不少于三天。巡察组组长负责本组成员的日常管理,并向巡察办通报相关情况。
第七条巡察工作期间,抽调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保守巡察工作秘密,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树立良好形象。
第八条巡察工作人员如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问责追责。
第九条建立完善巡察工作人员定期培训和岗前培训机制,提高履职能力。结合巡察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针对性的制订定期教育培训方案。在每轮次巡察工作开展前,所有抽调人员必须接受岗前培训。
第十条加强巡察业务知识学习。巡察组要组织好组内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研讨巡察工作业务,切实增强业务能力。
第五章 考核鉴定
第十一条巡察工作期间,巡察组组长、副组长的工作表现由领导小组负责考核评价,巡察办具体实施。巡察组其他成员的工作表现情况由巡察办在充分听取其所在巡察组组长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巡察结束后,巡察办负责对抽调人员的考核鉴定进行记载、留档,并及时报送组织部并向其工作单位、部门反馈。
第十三条抽调人员在巡察工作中具体表现及考核鉴定,作为其评优评先、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于考核为不胜任的抽调人员,经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取消其人才库人选资格以及其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