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23〕32号
党委各部门、各二级党组织;行政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定期奖励实施办法》已经学校2023年3月29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落实。
中共皖南医学院委员会 皖南医学院
2023年3月29日
皖南医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定期奖励实施办法
为激励广大教职工担当作为、干事创业,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4号)、《关于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20〕26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奖励范围 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履行岗位职责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全校工作人员(不含临时聘用人员)。省管干部按照人事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奖励条件 模范履行岗位职责,师德高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对学校发展产生积极影响,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等次者,给予嘉奖。
第三条奖励比例及标准 嘉奖一般与年度考核优秀比例相同。对获得嘉奖的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标准按上级文件执行。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由学校发放,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
第四条奖励实施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为周期,结合年度考核工作进行,奖励名单与年度考核结果同步公示5个工作日。奖励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第五条奖励监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学校按程序撤销奖励,收回所发放奖金。
(一)政治品质、道德品行、廉洁自律、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当年及申报前发生违反师德师风、发生重大教学事故、被问责、受纪律处分以及违法违纪违规被立案调查的。
(三)申报奖励时隐瞒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四)其他应当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开。相关材料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六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起执行。上级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直属附院可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