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23〕31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已经2023年4月13日第8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附件:1.《皖南医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
2.《皖南医学院公务接待电话记录单》
皖南医学院
2023年4月13日
皖南医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工作,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勤俭节约,推动学校公务接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安徽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皖办发〔2014〕24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机关公务接待费用餐标准的通知》(财行〔2018〕1096号)、《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若干举措》(皖财预〔2022〕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各类公务接待活动,直属附院参照执行。外事接待参照国家外事经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学术交流、检查指导、实习就业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公务接待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五条 公务接待应根据公务活动的层次、性质和内容等,按照“谁牵头,谁接待,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学校各部门、单位的职能确定接待责任部门、单位。
学校办公室负责安排校级重要公务接待。学校各部门、单位负责安排本部门、单位的公务接待,需要校领导出席活动的,由学校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六条 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制度。包括:(1)来访单位向校内接待单位发出的工作联系函(或文件通知);(2)接待单位向接待对象发出的邀请函,邀请函要载明邀请对象的姓名、来校时间、事由和相关事项等;(3)来访者电话(短信、微信等)通知的记录单,记录单应详细记录来访单位、事由、来访者姓名等。
无以上证明材料的不予接待。
第七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审批。公务接待前,应如实填报《皖南医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报本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凭来访者电话(短信、微信等)通知的,还需报分管(联系)校领导加批。
第八条 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要严格控制接待陪同人数,不得搞层层多人陪同。
禁止超标准接待,杜绝弄虚作假,严禁将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财务处严格审核各项开支,超出规定和标准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九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来访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按照会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住宿标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执行。接待部门、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等。
第十条 接待部门、单位申请和使用接待用车要做好计划,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用车数量。
第十一条接待对象应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学校也可以根据需要协助安排用餐,餐费由接待对象支付。确因工作需要的,经公务接待审批批准,可以安排接待对象用餐一次,用餐标准不得超过200元/人.天(不含酒水);严格控制陪餐人数,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
需到宾馆饭店安排就餐的,应按照就近、安全、节约、符合接待标准的原则选择接待饭店。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香烟,除外事活动外学校所有公务接待,一律不准饮酒或饮用含有酒精的饮料。不得到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严禁同城接待。
第十二条 严格公务接待费用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三条 接待部门、单位开展公务接待活动时,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等。
第十四条 接待费中禁止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接待费资金支付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六条 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单位的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处负责对各部门、单位的公务接待经费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公务接待工作的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将公务接待工作纳入问责范围,严禁学校各部门、单位之间用公款互相吃请。
第十九条 接待经费应当严格执行支出标准,凭来访单位公函、邀请函或《皖南医学院公务接待电话记录单》、《皖南医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发票、消费清单等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修订)》(校政〔2016〕10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