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23〕38号
行政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研究生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4月20日第9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23年4月26日
皖南医学院研究生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
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研究生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管理,强化经费执行,保障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充分发挥项目推进研究生教育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和安徽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包括:
(一)国家级项目(教育部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以及新增的各类研究生教学改革相关项目);
(二)省级项目(安徽省教育厅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以及新增的各类研究生教学改革相关项目)。
二、管理职责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单位)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并向学校推荐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审核并向上级部门推荐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如上级文件对学校推荐程序另有要求的,按文件要求执行。
第四条研究生学院负责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和发布项目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和验收评价标准;
(二)组织申报项目评审,提出立项方案;
(三)负责统筹指导建设计划的相关工作,指导、检查、监督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问题;
(四)负责统筹落实项目的建设资金,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绩效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五)组织对项目的验收和评价;
(六)负责项目的档案建设和管理,宣传推广项目建设成果。
第五条二级学院(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遴选和报送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按期开展年度检查和结题验收,并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批复项目任务书,统筹规划并组织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进度,并实现预期目标;
(三)监管项目资金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合理性,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五)向学校书面报告本单位承担项目的总体进展情况;
(六)负责本学院承担项目的档案建设和管理,做好项目的培训、宣传、成果展示,推广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第六条 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职责:
(一)制订项目建设计划;
(二)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工作,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项目计划实施进度;
(三)按期编制和提交年度检查、验收评价等材料;
(四)合法合理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保证使用效益,并接受项目检查和审计;
(五)自我评价项目建设效果;
(六)宣传、展示项目建设成果,推广项目建设成果应用;
(七)对项目建设成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监督并审查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科学、合理地使用经费,协助项目负责人接受项目经费专项审计。审计处负责对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学术不端行为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进行调查,并向学校提出处理建议。因学术不端行为受到学校或者相关部门查处的申报人,根据《皖南医学院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三、项目申报
第八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具体文件要求确定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申报和立项时间、推荐项目数等。
第九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研究生学院依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发布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
(二)各学院(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和项目申报指南,统筹规划,组织申报工作,进行初评并推荐报送申报项目;
(三)研究生学院受理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评审结果提交学校,按上级及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的程序进行审核并择优推荐。
第十条 每位项目负责人只能负责一项同级别同类型的项目。有项目尚未结题的负责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当年度同级别同类型项目。
第十一条 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建设延期后仍未结题或结题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将被撤销,其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
四、项目检查和验收
第十二条 所有建设过程中的项目都需接受年度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进展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四)上级文件中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内容、进度安排、经费预算、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期满须按照要求接受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等。
五、项目经费
第十五条 研究生质量工程项目经费根据上级文件要求进行安排,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学校相应经费管理文件执行。
六、附 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