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23〕1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已经2023年1月6日第1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皖南医学院
2023年1月6日
皖南医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学校中层党政主要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中层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安徽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皖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审计委员会和上级部门以及学校决策部署,推进学校发展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学校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廉政建设,推进完善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上级部门以及学校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本部门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四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
(一)正职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干部;
(二)上级领导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干部;
(三)学校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中层干部。
第五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接受审计监督。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中层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中层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对重点单位和关键岗位的干部任期内原则上至少审计一次。对二级单位党组织和行政主要负责人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六条学校应当保证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需的机构、人员和经费。
第七条审计处依法依规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第八条审计处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被审计对象或其直系亲属为联席会议成员或审计组成员时,应当申请回避。
第二章 组织协调
第九条学校建立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在学校审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校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成员由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巡察工作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审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处。
第十条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拟订经济责任审计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和审计整改工作,完成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根据中层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推进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按照下列程序制定:
(一)审计处商组织部提出审计计划,组织部提出中层干部年度审计建议名单;
(二)审计处征求纪委办公室等有关单位意见后,纳入年度审计计划;
(三)审计处将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调减或者追加的,应当按照原制定程序,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被审计中层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处商组织部、纪委办公室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中层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中层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中层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中层干部由上级领导兼任,且实际履行经济责任的,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内容仅限于该干部所兼任职务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发展规划、计划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四)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五)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七)重要经济项目的投资、采购、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八)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九)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十一)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十二)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三)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程序
(一)审前调查;
(二)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
(三)送达审计通知书;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处级机构的意见;
(六)编制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七)提请审计委员会审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八)出具审计报告等文书。
第十七条审计处应当根据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派出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审计处应当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以下统称所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组织部、纪委办公室。
第十九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召开由审计组主要成员、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安排审计工作有关事项。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派人参加。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公示审计项目名称、审计纪律要求和举报电话等内容。
第二十条审计处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应当听取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以及联席会议有关成员单位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意见、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资料。
(一)被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管理职责范围及履行情况;内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重要经济决策及效果;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情况;单位资产状况;主要业绩、问题和建议;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廉洁规定的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预算编制及执行、财务收支、债权债务等相关资料;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安全完整相关资料;
(五)任期内经济监督部门、管理部门检查后提出的相关工作报告、处理意见及社会审计组织出具的审计报告;
(六)任期内各种经济悬案及任期前遗留问题的资料;
(七)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八)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第二十三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加强与被审计干部所在单位其他审计的统筹协调,科学配置审计资源,创新审计组织管理,推动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建立健全审计工作信息和结果共享机制,提高审计监督整体效能。
第二十四条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可以依法依规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五条审计组应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必要时可编制审计取证单,由被审计对象签字或盖章确认。审计组应将获取的审计资料名称、来源、内容、时间及主要分析过程和结论等完整、清晰地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六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并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经审计处审核后,征求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意见。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一般应包括被审计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建议等内容。
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七条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提出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送审计处审核。审计处将审核后的审计报告报审计委员会审定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同时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事实清楚、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二十八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送达被审计干部及其(原)所在单位。
第二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审计处按照规定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应当由纪委办公室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理的问题线索,由审计处依规依纪依法移送处理。
第三十条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有关人员反馈审计结果和相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处申诉。审计处应当组成复查工作小组,并要求原审计组人员回避,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复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三十二条审计处应当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在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基础上,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坚持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依照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定和要求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审计范围内,对被审计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三条对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中层干部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要求、实际决策过程和后果,以及中层干部实际所起的作用、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法依规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
第三十四条中层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中层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五条中层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对被审计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处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第三十七条审计评价时,应当把中层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中层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中层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六章 审计整改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学校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审计结果运用制度,逐步建立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第三十九条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参照《皖南医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十条被审计干部及其(原)所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审计处。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纳入(原)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同时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一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以及审计整改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送组织部归入被审计干部本人档案,送纪委办归入被审计干部本人廉政档案。
第四十二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根据中层干部管理权限,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干部的重要参考;
(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作出进一步处理;
(三)加强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提出的审计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重要参考。
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校政〔2016〕164号)同时废止。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23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