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22〕40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已经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22年5月25日
皖南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皖南医学院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皖南医学院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应当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提高劳动能力,弘扬劳动精神,形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和品质。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新生应在规定日期,凭皖南医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的,应事先向研究生学院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请假一般不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时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通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手段取得学籍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即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治疗的,经研究生本人申请,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持学校指定医院体检诊断证明,到研究生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并返家休养治疗,不办理手续者,取消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享受在籍研究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须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指标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如复查仍不符合学习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研究生因创业事由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新生)或休学,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培养单位)、研究生学院和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1年,期间不具有学籍;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或休学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并另附作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创业合伙人所持有的工商注册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创业前不办理申请审批手续、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2年。
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十条研究生应于每学期开学时,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办理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原学籍异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等)的研究生,应先到研究生学院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为申请助学贷款的学生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研究生应当按照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规定及相应学科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并按要求参加考核,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考核结果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考试,须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申请缓考须有“二甲”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缓考申请经导师签字确认,报研究生学院批准,方可缓考。学校一般不为缓考的研究生单独安排考试,获准缓考的研究生须参加下一年级该门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如实记录。
第十四条研究生需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无故缺考的,相应课程成绩以“0”分计算,不准正常补考。正常考试不合格的,必须补考,考试合格,方可获得学分。记录成绩时,应将不合格的成绩和重修后的成绩同时记录备查,并注明“补考”。
第十五条研究生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无故缺考或因考试违纪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由研究生本人申请、导师同意、所在培养单位审查、研究生学院批准,可在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研究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研究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按要求参加培养方案规定的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育教学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研究生请假需经导师同意,由所在培养单位批准后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研究生未请假或未经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且逾期不返校者,学校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研究生在读期间需要到其它院校(单位)学习、交流,或参加国内、国际联合培养的,按照规定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批准后,报研究生学院及学校审批。期满后要及时返校报到,无故逾期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转学、转专业
第十九条研究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在本校培养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申请转学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需与我校层次、类型、学科专业水平相当。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当由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条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和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第二学年内未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根据学生意愿进行分流,可安排其转入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渠道 。
第二十一条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专业调整或导师调动工作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转专业或更换导师者,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培养单位审核,报学校审批。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校内转专业或更换导师。
(一)原导师工作关系变动的;
(二)因身心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复学的研究生,因自身创业需要,申请转入本校与之创业相应专业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经学校认定,不转专业或更换导师无法完成学业的。
第二十二条分流或转专业后研究生应当按照新专业和学位类型的培养方案进行培养,因分流或转专业超过规定学制的,需缴纳学费,原则上在校生只可分流或转专业一次。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研究生学院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限,在校研究生只可休学一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休学:
(一)因身心健康原因,经指定医院诊断,须连续休养或者治疗2个月以上的;
(二)一学期因故请假累计超过6周以上的;
(三)经学校认定参与创新创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的;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申请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和所在培养单位审查同意,报研究生学院批准后予以休学,并发给休学通知。研究生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书面通知研究生本人。
休学的研究生应在文件下达5个工作日内办理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的待遇。
因病休学的研究生,经学校指定医院同意转诊后,可在当地就近医院就诊,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向研究生学院提交复学申请,经培养单位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核合格后,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满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另提交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可办理复学手续。休学研究生的培养年限可作相应延长,复学后原则上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在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情形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复学审查不合格。
第六章 退 学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有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继续学习的;
(四)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的;
(八)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研究生导师及研究生所在培养单位审查后,报学校批准。本人无法提出书面退学申请的,需出具相关证明,报研究生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批准。对退学研究生的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九条退学研究生应在文件下发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凭离校单到研究生管理部门领取学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研究生,从文件下发之日起,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不得复学。
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或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十条研究生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除另有规定外,硕士研究生的基本学制年限为3年,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或保留学籍)为4年。因创业、罹患肿瘤等其它客观原因休学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一条研究生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完成课程学习和教育教学计划,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毕业论文,通过论文评审及答辩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完成毕业论文、或未通过论文评审、或未通过答辩的,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在第3学年结束时,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完成课程学习和教育教学计划,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但未完成毕业论文、或未通过论文评审、或未通过答辩,可选择结业或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选择结业的,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延长的学习年限不得超过1年。
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研究生不需要缴纳学费,不享受各类奖助学金,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已结业的研究生在结业后的1年内,完成毕业论文、通过论文评审和答辩的,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退学的研究生,学习满1年,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课程学习且成绩合格的,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1年者,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十五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的,或有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取消其学籍,不发放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以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已注册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被撤销后,学校予以注销并按规定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六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条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研究生如对学校做出的处理结论持有异议,可按《皖南医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修订)》(校政〔2020〕73号)进行申诉。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修订)》(校政〔2017〕120号)同时废止。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22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