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22〕43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2022 年6月1 日学校第13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皖南医学院非制式合同审核表
2.皖南医学院合同用印审批表
皖南医学院
2022年6月1日
皖南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皖南医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它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明确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书面协议。
第三条 合同管理是指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文档保管到终结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 合同签订应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守信原则。
第五条 学校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有效控制、各负其责”的管理体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合同监督管理工作,承办部门负责合同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 合同主管部门为办公室和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学校合同事务的综合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学校合同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审查制式合同文本,对归口管理部门草拟的制式合同进行评审,形成学校制式合同;
(三)指导和监督归口管理部门、承办部门合同管理相关工作;
(四)提供合同事务法律咨询服务;
(五)指导处理合同纠纷;
(六)完成学校交办的涉及合同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归口管理业务范围内的非采购类制式合同、审核合同内容、督促合同过程管理和协助处理合同纠纷。主要职责包括:
(一)办公室(党办、校办)负责对外合作、法律咨询服务、涉及其管理事务内容的合同管理;
(二)人事处负责人才引进、各类聘用、师资培训等事务内容的合同管理;
(三)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研究项目、招生、学生实习等涉及其管理事务内容的合同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让、科研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等合同管理;
(五)学生处负责学生管理等事务内容的合同管理;
(六)国资处负责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政府分散采购项目涉及2个及以上部门的项目等合同管理;
(七)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基建维修工程、工程设备和材料、工程服务、后勤保障服务、校医院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合同管理。
第八条 承办部门为学校相关业务合同的第一责任部门,负责部门业务范围内的学校合同文本的起草、审查、用印报批、履行等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起草合同文本,根据需要开展合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合同相对方资信调查,对合同事项的真实性、可行性、合规性、效益性完全负责。可以参照制式合同文本订立合同;
(二)组织合同审查,审查合同事项,保证合同条款内容真实完整、表述严谨准确、相关手续齐备;
(三)签订学校授权范围内的相关合同;
(四)及时报告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情况并积极解决,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五)保管合同及相关资料并及时归档。
第三章 合同审批与签订
第九条 学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原则上由承办部门起草,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印章管理部门用印存档。
第十条 学校(包括各部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一)学校作为采购人进行政府采购活动;
(二)学校作为采购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活动;
(三)学校作为采购人自行组织基建维修工程项目采购活动;
(四)学校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
(五)学校科技成果转让事项;
(六)学校作为立项单位的科研横向课题;
(七)学校人才引进和培养;
(八)经济事项标的金额2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或履约时间超过30日;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应认真草拟合同文本,归口管理部门应认真审核合同文本(制式合同文本除外)。在《皖南医学院非制式合同审核表》中签署评核意见,经济类合同需财务处、审计处和国资处等部门会签审核意见。400万以上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合同审核应咨询学校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合同签订前,应履行合同审批手续,填报《皖南医学院合同用印审批表》。
第十三条 学校合同由校长(法定代表人,以下统称“校长”)签订,或经其授权的代理人签订。
(一)校长签订合同金额300万及以上的经济事项合同,以及必须由校长签订的其他合同;
(二)校长授权的代理人签订的合同:
1.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签订合同金额50万元及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经济事项合同;
2.合同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签订合同金额50万元以下的经济事项合同和非经济事项类合同。
第四章 合同履行与纠纷处理
第十四条 合同签订生效后,承办部门应依法履行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对承办部门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对履约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应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发生合同纠纷时,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在规定时效内与对方协商。协商一致的,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协商无法解决的,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六条 学校授权处理合同纠纷的,应当取得校长书面授权委托书。未经授权,学校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对方作出实质性答复或承诺。
第十七条合同依法签署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未经合同当事人各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因政策调整或出现不可抗力等客观因素,发现有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需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承办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向学校及时报告,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范围内与对方先行协商,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合同;协商无法解决的,可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保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五章 合同用印和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校办公室(党办、校办)和国资处为合同印章管理部门,分别管理学校公章和合同专用章,根据职责分工,为合法签订的合同文本用印登记。非经济事项类合同根据合同用印类别,由承办部门持《皖南医学院印章使用审批单》到校办公室(党办、院办)办理用印手续或持《皖南医学院合同用印审批表》到国资处办理合同用印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持有合同文本不得少于四份,承办部门留存三份(其中提交财务处一份、归口管理部门一份),印章管理部门归档一份,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需要留存。相关部门应妥善保管合同相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 印章管理部门应加强合同用印及档案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合同电子文本,登记合同订立、合同变更情况,定期归档。
第六章 纪律要求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未经学校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签订合同。授权代理人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对外签订合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加强合同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未经批准,学校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国家机密、工作秘密或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 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未造成学校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造成学校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分别给予有关责任人处理或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校内纪检监察机构、内部审计机构为合同监督部门,负责经济合同日常监督。
第二十七条 合同监督部门、合同主管部门、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应对全校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皖南医学院直属附属医院合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学校合同主管部门和合同监督部门(校内纪检监察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对其进行监管。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校办公室(党办、院办)和国资处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皖南医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校政〔2020〕46号)同时废止。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