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22〕44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 年6月1 日学校第13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皖南医学院
2022年6月1日
皖南医学院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行为,加强采购合同的执行管理,确保履约验收质量、保障教学科研工作,切实维护学校权益,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采购验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货物、服务、工程类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第三条 采购合同是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付款的重要依据。采购验收严格依据采购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采购过程形成的相关文件等进行,同时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的要求。
第四条 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遵循学校统管、分级负责的原则。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和项目单位(采购项目所在的部门),应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第二章 验收职责
第五条 国资处验收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采购项目验收管理的相关制度和具体办法。
(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并且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在接到中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国资处组织并完成验收工作。
(三)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且涉及两个及以上项目单位的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在接到中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国资处组织并完成验收工作。
(四)负责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五)对学校统一组织的采购项目提供采购过程资料,接收并审核最终验收报告。
(六)对项目单位提交的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形成解决方案,重大问题上报学校研究解决。
第六条 项目单位验收职责:
(一)项目单位在货物到货前或服务期满前应主动关注采购进度,及时做好准备工作,包括拟定验收方案、提供安装、调试、测试和使用所必须的条件等。
(二)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在接到中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单位组织并完成验收工作,国资处负责现场验收监督(不作为验收小组成员),验收报告报国资处备案。
(三)学校统一采购项目或部门自行采购的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在接到中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单位组织并完成验收工作,验收报告报国资处备案。
(四)物业服务项目、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国资处备案。
(五)图书期刊数据库远程访问、课程资源学时等不宜现场组织的服务项目验收,由项目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自行确认验收,验收报告报国资处备案。
第三章 验收程序与步骤
第七条 验收程序:
(一)验收部门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并明确验收小组组长。
(二)依据采购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采购过程形成的相关文件等实施现场验收。
(三)项目验收小组负责具体实施验收工作,做好验收过程记录,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出具验收报告,明确所验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应注明事实依据。
(四)验收小组负责向中标单位出具明确验收结论。
(五)验收部门负责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报国资处备案。
(六)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当及时办理资产入库并根据招标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并退还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 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项目单位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小组人数原则上应不少于3人,其中技术人员不得少于验收小组人数的一半。验收小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验收项目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校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校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参加验收。参与项目技术方案或参数编制的主要人员不得作为该项目验收小组成员。
第九条 货物类项目验收的步骤:
(一)以合同或采购清单等材料为依据,核对货物参数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清单等是否相符;
(二)检查货物的内外包装是否完好,确保无破损、变形、碰撞创伤、雨水浸湿等问题,安全标志完好正常;
(三)检查货物及其附件是否齐全,外表是否有残损、锈蚀、碰伤;
(四)按货物装箱单逐一清点主机及其附件的分类数量是否相符,主机和所附配件的型号、编号是否无误;
(五)检查随机资料如仪器设备说明书、操作规程、检修手册、产品合格证是否完备;
(六)需要进行安装、运行测试的设备,在货物外观、数量验收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并协助厂家对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并对各项技术性能指标、使用功能指标进行测试检查,确保设备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指标;
(七)有培训要求的采购项目,必须按合同要求落实人员培训,确保操作人员能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
(八)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须在验收完成后,应现场出具验收结论。结论须明确所验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应注明事实依据,并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部门应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条 服务类项目验收的步骤:
(一)组织验收。验收小组依据采购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对服务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须在验收完成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上须明确所验项目内容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应注明事实依据,并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验收小组成员应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部门应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并加盖部门公章。
第十一条 工程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后勤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二条 对国家规定的由指定机构检测检验或合同中约定由有资质的第三方验收的货物,按国家和地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验收责任
第十三条 凡学校货物、服务、工程类的采购项目必须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不得阻止、拖延或变相拖延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如因未按规定验收、阻止拖延或变相拖延验收工作导致影响工作正常开展或给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或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验收小组成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并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一经发现,经学校认定原验收结论无效,需另行组织验收。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验收小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规定处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验收报告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其他经认定的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视情况在一至三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二)与采购需求部门、其他供应商或验收小组成员恶意串通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非校方及不可抗力原因未如期履行合同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经认定的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五章 验收异常处理
第十八条 货物到货或服务期满后验收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及时组织验收。不能组织如期验收的,应向国资处提交报告说明原因,并拟定计划验收时间。
第十九条 验收时须做好现场记录,如发现异常情况须拍照留据,并及时报告国资处,共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一)仪器设备或配件数量缺少、技术资料不齐全或外观破损,项目单位应做好记录并及时与供应商联系。
(二)货物或服务达不到技术指标要求和服务质量要求的,应及时与供应商沟通,并要求供应商提供再次调试、服务的技术支持和协助;再次调试、服务后,技术指标或服务质量仍达不到技术要求的,应予退货。
(三)货物名称、型号与合同要求不符合的、各验收部门应予拒收,并要求供应商按合同约定提供符合要求的货物。
第二十条 供应商未完全按合同履约或履约后验收不合格并拒绝整改、或拒不履行合同的,国资处组织该项目验收专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文件、合同的规定以及违约后果的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资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22年6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