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22〕47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6月3日第13次党委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皖南医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表
2.皖南医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加减分项目
3.皖南医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汇总表
皖南医学院
2022年6月3日
皖南医学院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不断深化我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强化教学质量监控,依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属高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的指导性意见》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二条学校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教学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教务处、人事处主要负责人、校教学督导组组长担任,成员由各教学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修订考核办法,审定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处理考核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日常事务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
第三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党政主要负责人、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学院教学督导组成员等,具体负责制订本单位考核细则和对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原则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原则、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与督促相结合的原则,对教师的教学质量作出切合实际的评价。
第四章 考核对象
第五条 本学年内承担学院理论和实践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教师)。
第六条 临床教师的考核工作由附属医院按照此方案执行。
第五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学生评教、同行评教和教学管理人员评教、加减分项等四部分。
(一)学生评教。学生评教成绩分为课程评价成绩和课堂教学评价成绩两个部分,各占50%。课程评价成绩采用每学期课程结束考后学生网上评教成绩,由教务处督导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学生开展网上评教,每一门课程的评价成绩为该课程所有授课教师共享;课堂教学评价成绩采用每周课堂教学实时评价成绩的平均成绩,由教务处督导学生所在学院组织学生开展网上实时评教 (其中由授课教师组织学生课堂评价不少于2次)。实验技术人员的学生评教工作和成绩认定由开课学院组织开展,主要围绕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实验准备情况、实验室仪器维护维修情况、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实验室管理等情况进行评教。
(二)同行评教。由教学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小组对本学院的全体教师进行教学质量考核与评价。学院考核小组可结合平时同行听课、平时实验室管理工作情况和学院集中安排同行专家至少3人一组采用听课、实验技术人员述职等多种形式进行评教。
(三)教学管理人员评教。由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教学领导、教研室主任、学院教学督导组、专业课教师代表等分别对教师的教案、课程评价等相关教学文档资料进行检查考核;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实验准备、预实验、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安全与卫生、实验室仪器维护维修、实验项目创新等进行考核。其中教师的教案考核、实验技术人员的实验准备工作考核不低于该项评教的50%。
(四)加减分项。主要对教师开展教学研究、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竞赛,以及违反相关教育教学规定等方面进行考核。
第八条 考核成绩采用计分制。其中学生评教成绩(占比40%)、同行评教成绩(占比30%)、教学管理人员评教成绩(占比30%),三项总分100分。加减分项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20分。
第六章 考核程序
第九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各教学单位考核小组根据学校文件要求,结合学科专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考核细则,以正式文件形式公布后报校教学质量考核办公室备案。加分、减分项目,由个人申请并提供材料,学院初审并公示,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于每学年第二学期第十七周将考核结果报送校教学质量考核办公室,经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确定考核等次,并在学校范围内公示,最终结果反馈本人。学校在学年度结束前,以书面报告形式将全校考核结果报省教育厅人事处和高教处备案。
第七章 考核结果
第十一条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不得超过参加教学单位考核教师总数的25%(原则上要求考核分值不低于90分);合格及以下比例不得低于参加考核教师总数的15%(其中合格要求考核分值不低于60分);其余为良好比例。
第十二条 学年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一)学年内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未达到本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平均工作量,兼职教师未达到本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平均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二)专任教师在一学年内未承担理论教学者;
(三)加分项未得分者;
(四)教学事故处理规定中明确不得被评为优秀者;
(五)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为不得评为优秀等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定为不合格:
(一)教书育人中出现影响恶劣的事件、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学校教学任务者;
(三)学生评教、同行评教或管理人员评教原始成绩得分低于60分;
(四)学年内因课堂教学出现II级及以上的教学事故;
(五)学校考核领导小组认定为不合格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有关说明
(一)学年内,教师在省级及以上教学主管部门举办的教学类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者,可直接认定为优秀等次;在校级及以上教学主管部门举办的教学类竞赛中,获得校级一等奖及以上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认定为优秀等次。
(二)承担教学任务的管理人员由教学任务所属的教学单位进行教学质量评价。因学校教学需要,同时承担专业课程和通识课程的管理人员的教学质量评价以其承担的专业课程为准,承担多个学院专业课程教学任务的,由其自主申请一个学院开展考核。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结果作为职称评聘、教学考核、岗位晋升、岗位评聘等方面的重要依据。考核优秀作为教学成就奖评选、人才项目评审、各级各类评先评优推荐等重要参考。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将暂停下一学期的教学工作,进行整改。通过跟班听课、教学能力研修等方式提高后,经本人申请、试讲审核合格,可重新申请承担教学任务并报教学质量考核工作办公室备案;若连续2学年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且整改后仍未达到相应要求,经教学单位、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研究,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将其调离专业技术岗位。
第九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开始执行,未尽事宜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22年6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