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22〕49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经2022 年6月16日学校第15次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管控危险化学品申购表
皖南医学院
2022年6月16日
皖南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护环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育系统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用于实验或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具体品目参照《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目录》《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目录》《剧毒化学品目录》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第三条 凡是在我校实验室范围内从事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申购、运输、储存、领用、使用、处置危险化学品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管理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分管校领导对分管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负主要责任;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实验项目主要负责人承担相关具体责任;实验室指导教师对参加实验的学生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第五条 学校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责任到人、安全监管”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
第六条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划;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教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学校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划;负责监督检查学校科研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三)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制订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等相关制度;负责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处置;配合相关部门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保管、领用、使用等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设施维护维修、医疗救护等工作。
(五)保卫处负责安全监管工作,做好日常和专项监督、检查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督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
第七条 二级单位主要职责
(一)制订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责任制;
(三)制订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巡视检查制度和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四)制订本单位实验室危化品年度采购计划;
(五)组织制订并实施本单位实验室危化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危化品安全管理奖惩制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第八条 实验室主要职责
(一)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全过程管理操作规程。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保管、领用、使用、回收预处置全过程须有详细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二)严格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管理制度。确保所有进入实验室的新进教师、新生均经过安全培训且考核成绩合格。未经安全培训或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工作或学习。实验室结合实际需求,结合自身实验室危险程度和专业特色,开展安全知识学习和准入考核,建立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教育和培训档案;
(三)建立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定期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与保管、领用、使用、回收预处置等环节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及时处理。
第九条 负有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依规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利有义务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采购与运输
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工作必须依照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及药品采购等有关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采购须在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的单位购买。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每一学期教学科研需要制定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严禁超量采购,坚持“用多少、购多少”,实行一次采购多次供货,或多次采购多次供货,尽量减少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和储存时间,期末实现“零库存”。
第十三条 采购非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由申购单位向具有资质的公司采购。采购管控类危险化学品,申购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申购表(见附件),申购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根据教学或科研用途经教务处或科研处审批,报申购单位分管校领导批准,由国资处向公安机关提出采购申请,获得批准后,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公司采购。申购单位危险化学品管理员应做好账物核实工作。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违法购买、接受或赠送危险化学品。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到货时申购单位要逐件检查,防止漏、丢、错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根据公安部《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内部运输、搬运或装卸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标准、规程和制度,采取相应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要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
第四章 储存与保管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申购单位必须认真履行危险化学品储存与保管的职责,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库房,配备专人保管,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做到定期检查、台账完整、账物相符。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应严格分类存放,性质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可存放在一起。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防火、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
第十九条 真实记录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和易制毒、放射性化学品数量、流向,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帐”的“六双”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防止丢失或者被盗,一旦发生丢失或者被盗,应当立即保护现场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第五章 领用与使用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须填写危险化学品领用单,详细注明品名、规格、数量和用途说明,经实验室主任核实,院负责人批准签字后方可领用。
第二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的领用,使用部门应详细说明用途,以一次实验的最低量为限,经院负责人批准,报保卫处备案后双人收发。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使用必须遵守专项审批、专项使用的原则,不得将危险化学品转送、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不得用于食品、药品或其它非实验室使用。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当根据当天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等因素,严格控制领用量。剩余危险化学品应当根据其危险特性退回库房。
第二十四条对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作业场所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对场所的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严禁在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作业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章 报废与处置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对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进行安全处置。各单位实验室应建立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与预处理的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应回收综合利用或处置。必须排放的,应经过净化处理,其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环保部门规定的排放标准。剧毒物品销毁处理必须采取严密措施,须征得环保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各单位定期回收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废弃物,送至学校废弃物中转站,由学校招标采购定点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具体按照《皖南医学院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安全隐患及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如发现有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制订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应急救援预案张贴在醒目位置。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演练。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和易制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按照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及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发生安全事故、对安全事故处置不力或不及时上报等情况,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皖南医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资处负责解释。原有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皖南医学院办公室 2022年6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