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8〕154号
各直属附属医院:
现将《皖南医学院关于规范卫生系列副高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卫生系列副高职称自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
2.卫生系列副高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卫生系列副高专业技术资格通过人员一览表
4.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
皖南医学院
2018年10月8日
皖南医学院关于规范卫生系列副高职称自主评审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8〕233号)和《关于同意皖南医学院附属弋矶山医院组建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函》(皖人社函〔2018〕452号)文件精神,从2018年开始,附属弋矶山医院(第一附属医院)卫生系列副高职称实行自主评审,同时负责第二附属医院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卫生系列副高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确保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
直属附属医院职称评审工作在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校在宏观指导、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
各直属附属医院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职称评审工作的重要性、复杂性、敏感性,将职称评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由医院党政领导、相关职能部门、相关机构等为成员的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直属附属医院职称评审推荐工作。
附属弋矶山医院(第一附属医院)牵头成立卫生系列副高职称自主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卫生系列副高职称自主评审工作,组建卫生系列副高职称自主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组建要严格执行《安徽省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办法》(皖人社发〔2018〕3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按照《安徽省职称评审工作实施办法》(皖人社发〔2018〕5号)等文件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二、完善规章制度,严格规范操作
附属弋矶山医院(第一附属医院)要科学制定年度卫生系列副高职称自主评审方案和评审办法,评审方案包括基本原则、评审范围、评审标准、评审程序、组织领导、工作要求等。评审办法内容为召开职称评审会时具体操作办法,包括申报情况,评审任务等。
(一)评审范围:在人社厅核准的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二)评审标准:不得低于省卫生系列职称申报条件,同时可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条件,强化卫生系列职称申报与教学系列职称申报“一体化”的导向。
(三)评审程序:个人申报(明确申报材料的范围和要求等)、材料审核并公示(明确申报材料审核的主体、依据、要求、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等)、专家评审(明确评审组织、办法、流程、监督等)、结果公示(明确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等)、医院审定(要在举报、投诉受理和核查结束后方可上会研究)、评审结果上报备案。
(四)报备要求:附属弋矶山医院(第一附属医院)将评审方案以正式文件报学校审核,由学校人事处出具审核通过函,方可组织评审。在正式评审前须报备评审办法。
附属弋矶山医院(第一附属医院)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年度卫生系列副高职称评审结果报学校和相关主管部门,并对年度卫生系列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包括基本做法(包含整个流程:评审方案的制定、评委会的组建,专家评委抽取,评审办法及投票结果等)、改革创新成效、存在问题、改进措施和附件材料。
三、加强院际联动,坚持评审标准
根据《关于同意皖南医学院附属弋矶山医院组建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的函》(皖人社函〔2018〕452号)文件精神,附属弋矶山医院(第一附属医院)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还要负责第二附属医院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附属弋矶山医院(第一附属医院)要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加强与第二附属医院联动,建立有效沟通联动机制,严格执行标准,准确把握政策,积极做好组织申报、评审工作。
四、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公平公正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关系广大教职医护员工切身利益,关系人才队伍建设的导向。各直属附属医院要进一步深化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规范评审程序,严肃纪律要求,做到“四公开”: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申报人员务必如实、规范地提供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在学校审核评估及医院等重大事项中工作重视不够,不服从安排,执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与职称评审挂钩。
相关部门要认真把关,严格审核各类申报材料。
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严守工作纪律,对评审专家名单抽取、评审过程、评审结果等相关事项必须保密。
评审专家对评审过程和评审结果负责并负有保密义务。
坚持职称评审回避制度,评委会及其专业(学科)评议组人员在涉及评审有法定情形应当回避时,应予以回避。
对评审过程及公示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直属附属医院要及时调查处理,一经发现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严格执行“师德医德一票否决制”、“学术不端一票否决制”。
对违反规定的个人和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部门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