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8〕201号
各处级部门、单位:
《皖南医学院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皖南医学院法律顾问服务申请表
皖南医学院
2018年12月21日
皖南医学院法律顾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健全学校风险防范机制,切实维护学校和师生医护员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学校聘请的为学校处理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法律顾问为常年法律顾问,对学校负责,为学校决策提供法律咨询,并受学校委托处理相关涉法事务,不具有行政职权。经院长审批,法律顾问可列席学校相关会议。
第四条 学校将法律顾问经费列入年度财务预算,为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法律顾问按约定的职责和范围提供法律服务,根据学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对学校重要党政工作以及其它重要事项进行法律风险评估或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学校重要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等工作或提出法律意见,协助学校依法依规开展党务工作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活动;
(三)参与学校重大对外合作项目的洽谈,参与审核学校对外签订的重大合同以及其它重要的法律文书;
(四)接受学校委托参与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事务;
(五)参与处理学校非诉法律事务,为学校提供日常法律咨询,代拟、出具相应法律文书;
(六)为学校涉及的重大突发性、群体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七)协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知识普及活动,帮助师生医护员工维护合法权益;
(八)办理学校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一般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校情、社情、民情,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身心健康,有履行职责的意愿和精力。
第七条 法律顾问的聘任程序:
(一)法律顾问聘期三年,一年一聘,可连聘连任;
(二)校内法律顾问通过单位推荐(或自荐)、审核的方式产生;校外法律顾问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
(三)办公室负责对拟聘任的法律顾问候选人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八条 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者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行业处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三)经办公室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与学校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三)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需的便利;
(四)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获得合理报酬;
(五)法律法规和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向学校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职业道德,在学校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勤勉尽责,维护学校的最大利益;
(二)对学校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学校秘密以及其它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的与学校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以学校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具体执行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管理法律顾问日常业务。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形成的法律文书由办公室收存、管理。
第十二条 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的选聘工作,代表学校与其个人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任期限、费用支付、权利义务、合同解除等内容。
第十三条 办公室负责对法律顾问履职情况、工作业绩等进行监督和考核。
法律顾问应当在每年聘期结束的当月将一年来履职报告以及履职形成的档案材料送交办公室。
第十四条 办公室应当经常听取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需法律顾问协助工作,应填写《皖南医学院法律顾问服务申请表》。法律顾问服务申请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